检务公开的核心是执法活动的公开,是案件信息的公开。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管理的枢纽、中心,在检务公开中如何准确定位、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和质量。我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主要承担着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责任或职能。对案管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有效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我简要谈几点体会。
一、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协调,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夯实基础。检务公开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上线运行,更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程序衔接、业务协作、沟通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因其特殊的岗位优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尤显重要。
(一)案管部门要发挥好专项办公室的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部署应用,牵一发而动全局。作为检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实施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跟踪指导,做好分析研究和统计通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案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形成上线运行的合力。案管部门在切实抓好系统使用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服务配合工作。主动配合院办公室积极履行检务公开工作的总体组织、全面协调和保密审查,疑难问题借助决策督查,更有利于推动落实;积极配合办案部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质量审核工作,突出做好点对点的纠错工作;认真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做好重要案件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重点做好对重要案件信息的选择和把关;配合技术部门正确安装系统客户端以及对后台人员权限进行正确配置,确保操作顺利进行。
(三)案管部门要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根据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对案管、公诉、宣传等部门可能带来较大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建议合理调配人员力量;根据信息由专人专机统一导入导出的要求,建议做好相关保障工作;根据干警中存在的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反复做好思想动员工作;根据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要求对一部分终结性文书进行公开的现实,建议成立专题小组研究和解决文书屏蔽的技术问题,在实践中注意此类问题的收集和上报,为上级决策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
二、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强化教育培训和运用指导,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开路护航。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运行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功能模块的运用是一项新增功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系统设计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案件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培训指导工作。
(一)要强化教育培训力度。案管部门应当采取多媒体教学、模块训练、对抗演练、以会代训、互动挑刺、参观学习等形式,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灵宝市检察院案管办对培训工作高度重视,通过铺设网线、建立模拟环境、对培训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保密检查,为培训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案管人员对每一个参训者进行“手把手”的个性辅导,帮助每一个学员现场演示操作;将操作程序制作成简单的流程示意图,发放给每一个学员对照参考,收到较好效果。
(二)要提升指导操作水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用之初,多数干警操作不熟练,且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因此,案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业务部门系统操作的指导。例如,灵宝市检察院案管办在调研指导中发现,部分案件承办人对该系统的默认功能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不点击“案件信息公开”按钮,该案件就不会被公开。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一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被“默认公开”。鉴于此,案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案件公开数量、内容,进行网上巡查,对于出现失误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引起承办人高度重视。
(三)要提高问题收集和解决能力。案管部门要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问题收集工作,尤其是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之初,要深入到各科室了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上线运行过程中,灵宝市检察院案管办发现大量案件不能进行公开,原因是案卡信息中的“执行回执日期”没有填写,系统默认无法公开。案管办发现这些问题后,及时向省市院汇报,省院决定在下次系统升级时对该项案卡进行删除,去掉这一限制条件,确保案件能正常公开。在向上级汇报的同时,灵宝市检察院案管办针对回执没有填写的,而且该项工作受制于公安移送的问题,专门到市公安局法制科协调沟通,要求在执行后三日内将该回执送达检察机关。
三、强化监督意识,严把信息出口关,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提供内涵支撑。案管部门如同一个人的口腔和咽喉,案件信息就像各种食物和饮料,公开对象就如同接受食物的肠胃,如果没有经过咀嚼处理直接吞下去,就会伤及肠胃。以此比喻,案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做好对案件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核。
(一)要抓住审核的重点。对需要进行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审核要害,重点审核该案件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审核公开的文书是否存在瑕疵,审核法律文书中是否存在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对于应该进行屏蔽处理的文书信息而没有处理的,退回承办人进行处理。
(二)要注重动态审核。在案件信息进行公开前就待公开信息与承办人进行再次核对,通过沟通互通信息,尽可能清除一些隐藏的不良隐患。通过沟通还能及时发现,随着案件的办理,一些已经公开的案件出现涉检舆情或者对当地发展带来不良影响的,还可以随时监督承办人更改案件公开情况。
(三)要重点审核涉密信息。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工作文书等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检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案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案件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对于超过保密期限案件,也要适时公开。
四、发挥系统优势,强化平台建设,为律师、案件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提供人性化便利服务。案件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查询服务是做好检务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查询功能是这次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设计的一大亮点,体现了高度人性化和智能化。
(一)充分发挥系统优势,高效开展律师接待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律师阅卷工作,每日对信息公开网后台进行查看,发现有律师预约的信息后,第一时间与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联系协调后予以答复,确保互联网预约功能得以实现,激发律师使用网上预约功能。彻底解决过去跑来跑去见不到人让律师感到烦恼的问题,尤其是节假日情况下,律师不需要检察机关通知看守所“案件已进入到侦查环节”,凭借网上下载的流程性信息即可自行通知看守所,完成会见任务。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异地阅卷的权利,要不怕麻烦、不怕耗时耗精力,积极协调异地检察院获取相关案件信息后满足律师阅卷需求。同时为了更快地让更多的人熟悉检察机关互联网查询案件信息的功能,可以在检务公开大厅安装一台便民电脑,现场指导律师在互联网进行案件查询,现场获得相关案件信息。打造检察机关“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的良好形象,发挥窗口部门形象效益。
(二)开通自助查询系统,辅助案件信息公开。某些情况下,前来查询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会上网查询,我们可以在案管大厅设立案件自助查询系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群众可以通过触摸屏终端,自主查询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和主要负责人信息,以及案件运行流程和承办人信息。
(三)大屏幕公开案件信息,满足特殊人群需求。对于不会操作任何设备的群众,不能让他们白跑一趟。要在大屏幕上每天滚动播放“近期办理的各类案件”的流程、环节、案件承办人姓名、受理案件时间、结案时间等信息。群众只要来到检察院,即可获得案件信息。同时,在大屏幕上,显示主要业务工作流程示意图,清晰指引案件办理的程序环节,指引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五、积极面对,未雨绸缪,科学应对案件信息公开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案件信息公开是一把“双刃剑”,案件信息公开固然是一个阳光工程,但是,也难以避免会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应该重视案件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
(一)要积极应对舆情风险。在案件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按照自己意愿限制信息的发布范围,而媒体则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借力收集任何可能的爆炸信息,在一轮又一轮的限制与反限制的博弈中,在检察机关和媒体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案件信息的各个方面也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公开。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负面舆情应对工作,结合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遇到负面舆情及时“发声”,让谣言止于真相、止于智者。
(二)要重视评估信访风险。案件信息公开后,在得知不利于自身的决定来自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某个承办人后,一些当事人就会前来理论、讨要说法,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信访风险。因此,要加强对案件信访风险的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并报控申部门及时做好风险登记和化解。同时将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列为案件办理必经程序,全面掌握办理案件的风险信息,真正发挥此项功能模块的作用。
(三)要正确看待纠错风险。案件信息公开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产生强烈的倒逼效应。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后,所有法律文书需要接受所有人员的审视,上级机关、当事人、律师很可能发现公开文书出现的错误,要求改正、纠正甚至赔偿。案管部门要经常引导各部门提高案件质量,更加重视对文书的制定和审核,组织承办人进行互相检查和监督,减少文书出错比例。对于出现的错误,要坚持有错就改、有错必改的原则,以纠错的勇气和实践,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