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泉:信息化背景下深化检务公开的理性思考
2018-07-25 11:10:00  来源:正义网

   当前,我国社会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广度、深度和方法、途径等都提出了新的期待和要求,因此,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以检察工作的信息化推动检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不仅是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检务公开深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检务公开信息化问题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检务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务十公开”方式对检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以来,检务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展、手段日益现代化,公开对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提高,但从当前检务公开的广度、深度等方面看,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体现在:

  1、检务公开的内容停留在重“程序”轻“实体”的层面,形式化的问题较为突出。从高检院“检务十公开”的内容看,检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及法律依据;二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以外的检察活动情况;三是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四是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及监督方法;五是法律救济的途径、方法等。从上述规定看,检务公开的“程序性”内容多于“实体性”内容。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虽然对“检务十公开”的内容作了补充,但仍然是围绕上述五类事项,检务公开的广度、深度未有大的突破。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规定较为宽泛,加之对检务公开的认识不足,造成检务公开半遮半掩、避重就轻,不深入、不全面、不具体,形式化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把早已不是秘密的法律程序、诉讼权利等作为公开内容,而对群众关心的重要案件进展情况、处理结果,以及群众期待公开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等,往往不愿意、不敢于公开。

  2、检务公开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检务公开滞后于社会发展。当前,高检院虽然制定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等制度,但对于检务公开的范围、程度和方法、途径等,规定过于概括和宽泛,缺乏必要的操作性。同时,对检务公开的责任规定不明确。“检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除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少量内容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外,其他大多数措施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追究措施,落实“检务公开”主要依靠各基层检察机关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规定,在“公开越多麻烦越多”的惯性思维下,造成检务公开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工作落实的责任意识不强,降低了“检务公开”的实效。特别是在以往检察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检务公开的方法、途径和便捷性等受到很大的局限,多数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随意性大,规范化、常态化不足。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了,但对检务公开的研究和跟进措施不力。特别是在对网络舆情存在普遍恐惧的情况下,有些基层院领导本着“能少上网就少上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限制检察信息的上网率,人为地降低了检务公开的信息化水平,造成检务公开滞后于社会发展。

  3、信息化背景下检务公开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社会的信息化程度日新月异,信息社会的发展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出了新的期待。民众对于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的保密主义普遍诟病,渴望获得合理的知情权,在此背景下检务公开既有新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信息化水平低的社会背景下,受到公众观念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被更多地容忍在有限的范围内。而在信息社会中,互联网、手机等信息平台赋予了普通公民更多地获取信息的能力和权利,社会公众已经不满足于检察机关标语式、格式化、表面化的检务公开模式,而对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众对检务公开的要求更多地由“程序”转向“实体”,由“内部”公开转向“外部”公开,由“结果”公开转向“过程”公开。能否平衡好“检务公开”与 “检察保密原则”之间的关系,成为信息社会发展给检务公开工作带来的严峻挑战。同时,检务公开“网络化”也必然对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应对带来更大挑战。

  二、信息化背景下推进检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既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需要,也是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检务公开既要遵循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也要与社会发展的步伐相一致。

  1、坚持与时俱进原则,检务公开的进程应与信息化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前不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2013年《法治蓝皮书》。该蓝皮书以检务透明度报告的形式,对国内26个省级检察院和43个较大市的检察院的检务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该报告在肯定全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检务公开存在的信息化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推动检务公开不断深化,必须立足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的整体水平,既不能脱离检察业务工作的信息化一味追求检务公开的信息化,否则检务公开信息化就缺乏业务工作的支撑;又要克服检务公开是做样子而人为限制检务公开信息化的思想和行为,否则就改变不了检务公开信息化滞后的现状。

  2、坚持系统发展原则,努力夯实检务公开信息化工作基础。检务公开的信息化离不开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离不开检察机关与各个信息公开对象之间沟通方式的信息化。首先,要积极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建设。随着检察局域网、互联网和网上办公办案系统的推广,检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将日益提升。我们应当把检务公开与检察信息化发展有机统一起来,使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比如,通过建立案件管理中心,配合信息管理技术,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质量网上考评”,必将为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化奠定坚实基础。其次,要加强政法网络系统建设。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政协等机关的监督,因此畅通与党委、政府、人大和司法等机关的信息沟通渠道,拓展信息公开和共享渠道是司法发展的应然要求。有些地方探索建立政法委和公检法机关间的网络系统,就是很好的尝试。

  3、坚持适度原则,把握好检务公开的“度”。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定的规律,检务公开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公开。在当今信息流转迅速、信息量大,可能存在信息流转失真的情况下,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管控十分必要。在检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检务公开与保密原则相平衡,把握好检务公开的“度”。既不能以保密为由限制应当公开的内容,又不能违背保密原则,将原本该保密的检察事务公开,危害检察秘密的安全,阻碍检察机关正常开展诉讼活动。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细化检务公开实施细则,在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础上,划定检务公开“红线”,凡是“红线”之外不应保密的事项应一律公开,最大限度地减小基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中的随意性。

  三、信息化背景下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路对策

  信息社会对检务公开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但信息化也为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化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机遇,以信息化为手段推动检务公开向深层次、常态化和规范化发展,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1、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深化检务公开的自觉性。随着法治社会和信息化的发展,以往检务公开的许多内容已经众所周知,如果我们还停留在“检务公开就是法制宣传”的肤浅认识上,检务公开将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将越来越远。因此,必须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自觉、自愿、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消除检务公开是做样子、搞形式的思想,努力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在实际操作中,要自觉地深化检务公开,逐步从法制宣传、权利义务告知的浅层面向执法过程公开的深层面转变,从职责层面的公开向工作层面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从内部公开向对外公开,积极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

  2、完善机制制度,增强检务公开刚性要求。检务公开制度虽已实施多年,但从总体上看,自上而下都还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实施过程缺乏制度保障,造成工作的稳定性差、随意性较大。因此,建立一套宏观与具体相结合、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有部署有考核的“检务公开”工作运行机制十分必要。要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以及检务公开的具体形式、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特别是对执法办案工作,要结合推行网络化办公办案、电子检务和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不断深化执法过程的公开,在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上下功夫,通过制度约束增强检务公开刚性要求。

  3、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展检务公开途径。信息社会的发展为拓展检务公开途径提供了有力条件,检察机关应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渠道,创建多样化的阳光检务模式。一是探索建立检务公开大厅,方便群众上门查询公开信息。在院机关和派驻检察室设立检务公开大厅,通过电子触摸屏方式设立信息查询台,同时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滚动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将查询台电脑与案件管理中心电脑终端连接,案件当事人经过登记和审查之后,凡不涉密、不影响办案进程、不涉及他人隐私的案件,都可以在检察人员的帮助下,快速查询到案件进展情况,还可以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举报常识等有关规定;二是充分运用网络和通讯手段深化检务公开。通过开通检察微博、微信、QQ群、电子信箱等网络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公开、查询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建立移动、联通、电信等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布检务公开相关信息;开通检察机关便民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群众的咨询问题,更加直接地发布检务公开信息;三是通过建立从上级检察机关到基层派驻检察室之间的实时音视频交流平台,实现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之间实时交流检务信息。比如,山东省检察机关正在试点推行覆盖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及派驻检察室的“检务通”音视频管理系统,在实现远程办案、远程接访、远程会议等功能的同时,也成为重要的检务公开平台。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