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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明:关于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认识及思考
2018-07-25 11:08:00  来源:正义网

   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近年来,在大数据、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采取多种举措深化检务公开,将服务功能从传统媒介扩展至网络空间,对于打造阳光检务、促进司法公信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为此,笔者从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方面,谈点粗浅认识。 

   一、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性  

  1. 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务公开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2014年1月8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依托信息网络拓宽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3月1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近期,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作用,及时公布职务犯罪大要案进展情况;同时又陆续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等,检务公开透明持续提速。因此,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务公开已经成为当前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将其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抓住契机、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务公开是新媒体时代下的必然要求。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数字报纸、手机短信、触屏媒体等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其信息容量更大、方便快捷、受众广泛、互动性强,人们对新媒体的应用和依赖与日俱增。这些新形势新变化,使检务公开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常规性地利用举报宣传周、某项法律出台节点或重大活动契机,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或者开展送法下乡、进校、进企等活动,注重一时一事,虽然具有很好的宣传效果,但是在覆盖地点、人员范围上都不同程度地存有盲区。而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作为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平台成为应然选择。

  3.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检务公开是回应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进程深入推进,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办案结果公平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希望拥有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行使更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充分运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等信息化手段,可以使检务公开的窗口最大化、平台最优化,广视角、全方位地展示检察工作,增强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时,作为沟通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实现检民及时交流互动,通过让社会各界参与到检察事务中来,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要顺应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期盼,用好电子信息检务公开的这一有效渠道,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部分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新形势认识不深,重业务轻宣传,不愿投入过多的人、财、物和精力;有的对检务公开定位不准,把其当作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上面推一推动一动,被动公开多,主动公开少,缺乏创新,亦步亦趋,甚至流于形式;有的对检务公开存在顾虑,认为可能会对办案工作形成干扰、产生负面影响,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有的对检务公开思路不清,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应当公开的一律公开”。

  2.公开渠道单一。不少基层检察院对新媒体运用不够,仍然依靠传统方式开展检务公开,如设置固定的检务公开栏,设置临时性的法律宣传咨询台、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广播电视报道等,这些方式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必然使检务公开无法做到全天候、全领域、全员性,缺少创新性和灵活性,而且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检务公开与检察宣传的概念,导致很多群众对检察机关缺乏了解。

  3.内容更新滞后。不少基层院按照上级部署,建立了检察门户网站,开通了检察微博,但是与检察内网相比,更新维护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一方面,公开的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往往只是选择部门职能、规章制度、检察业务动态等常规内容加以公开,对群众关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等公开较少。另一方面,对门户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管理不善,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陈旧、突击更新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没有实现从阶段性工作向常态性工作的转变。

  4.保障机制欠缺。检务公开涉及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多项工作,具有鲜明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需要建立统一的领导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来负责。但是,目前有的基层院由办公室负责,有的由政治处负责,有的由宣传处负责,缺乏统一明确的组织协调机制,致使上级院在部署工作时,关系难以理顺,影响工作效率。另外,技术和经费支持、监督制约机制、考核奖惩等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持续、有效、深入开展。

   三、推进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1.强化三种意识,提高思想认识。一要强化新媒体意识。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进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新媒体意识,努力使门户网站、检察微博等新媒体成为权威信息第一出口、检察宣传的第一阵地,牢牢把握引导舆论的主动权,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要强化时效意识。坚持把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工作相结合,定期更新维护检察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检务信息,力争网民通过搜索引擎能够第一时间看到检察机关的新闻报道。三要强化互动意识。要注重加强与网民的良性互动,以平等的身份与群众开展网络对话,对群众的网络咨询、举报、控告、申诉等,要及时予以恰当准确地回应;对于无理纠缠要保持冷静克制,加强引导,避免激化对立。

  2.打造三大平台,夯实公开基础。一是打造新媒体平台。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检察门户网站,进一步细化检察公开栏目设置,更加注重网上举报、联络、咨询、接访等互动栏目建设。学习借鉴先进院经验,开通检察微博、微信公众平台,逐步整合功能,努力实现数据同步、同频共振。同时,要积极用好手机报、手机客户端等平台,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主动发布检察动态、警示案例、案件办理等信息,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社会认知度。二是打造案件信息公开平台。以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设为契机,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对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一律公开,保障社会公众对案件程序性信息和相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查询。三是打造检务公开业务大厅窗口平台。整合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等职能,加快推进检务公开业务大厅建设,构建“一站式”服务窗口。设立检务公开区,配置宣传栏、触摸屏、屏幕显示系统,让来访群众通过触摸屏便可浏览检务公开内容,实现自助式查询;利用屏幕显示系统滚动播出廉政宣传短片、法律政策、权利义务告知等内容,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坚持三个原则,树立科学导向。一是自上而下原则。更加注重检务公开的顶层设计,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尽快出台检务公开的标准、指南、平台建设规范等文件。更加注重市级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其表率带动作用,从而推进县区院检务公开逐步实现规范化。二是依法依规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严格遵照现有法律法规公开检务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三是整体联动原则。要注重纵向联动,加强集群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力量,着力扩大新媒体应用的覆盖面,形成层级分工、协同作战的检务公开集群。要注重横向联动,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和媒体的沟通,建立更为立体的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同级检察机关、法院的联系,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要注重内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有关部门检务公开运转机制,做到权责明晰、流程顺畅、各负其责,提升检务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4.健全三项机制,强化工作保障。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检务公开专门组织机构,形成由院党组领导,案管、宣传部门主抓,反贪反渎、控告申诉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法律素养高、熟悉新媒体操作的专业队伍。二是要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检务公开流程,加强发布前的审查审核,确保信息准确、规范、适当。成立舆情监控引导小组,针对重要信息公开是否存在产生涉检负面舆情等风险,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应对。三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检务督察和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和督促,加大对检务公开信息化的考核分值,树立正确导向和激励机制。按照“谁办案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检务公开职责不到位,公开涉密的检务信息,或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作者系马鞍山市当涂县检察院代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