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华: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工作的深化与完善
2018-07-25 11:07:00  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 深化检务公开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和广泛应用的新形势下,推进检务公开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本文分析了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时代特征,提出从坚持基本准则、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等方面丰富完善检务公开的实践路径,强调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现代方式与传统方式、检务公开与政务公开、舆情预防与舆情处置五个方面的关系。 

  【关 键 词】信息化  检务公开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给检务公开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要积极顺应信息化的挑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丰富完善检务公开的实践路径,更加扎实有效地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一、深刻把握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时代特征  

  在信息化条件下,随着信息传播方式和交流沟通方式的深刻变化,检务公开工作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检务公开内容扩大化。1998年,高检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及法律依据的公开、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等五类事项十个方面,开启检务公开时代。2006年,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对“检务十公开”的内容进行了充实与完善,推动检务公开的探索与实践进入更广更深的领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获取和了解检察信息、监督检察工作的能力更强、途径增多,对检务公开信息的内容要求更加广泛。实践中,因“怠于公开、选择公开”等陈旧理念的影响,检务公开信息不够及时、透明等现象越来越受到挑战和质疑,检务公开在社会聚焦和公众期盼下必须与时俱进地拓展新领域、增添新内容。

  (二)检务公开手段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了信息传播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检务公开突破了公开栏、现场参观(视察)、报纸宣传、公众开放日等传统形式,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等新媒体已成为检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和阵地。尤其是随着智能设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的普及,每个人兼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尽管公众没有直接参与检察工作,也可以通过科技媒介对整个检察过程进行监督。在这种开放式、点面结合、即时互动的信息传播环境下,检察机关面临着信息传播主体多元、路径无序等挑战,随时都有可能成为舆论焦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更加积极主动运用现代化手段传播检察好故事、凝聚检察正能量显得更加迫切。

  (三)检务公开对象社会化。现代信息技术缩短了一切时空距离。检察工作信息以文本、图形、图像、声音、动画、视频等形式综合处理后,无论公众身处何地都可以随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加以查询、接收和再次传播。这使得检务公开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案件诉讼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等传统面对面地公开对象,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成为新的常态,检务公开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不断增强。如何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价值目标、公开内容和方式,使检务公开的信息传递更为便捷,形式更加生动,内容更加精准,便于不同群体的接收和理解,从而实现在更宽领域、更广范围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提升检察执法公信成为新的任务。

  二、着力完善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实践路径 

  信息化条件下推进检务公开,要在理念上、机制上、方式上与时俱进,找准符合时代要求、满足群众需要、符合检察规律的正确路径。

  (一)坚持基本准则。坚持依法公开,以法律法规为底线,把法律规定作为是否公开、向谁公开、如何公开的“分水岭”,把好分寸尺度;坚持全面公开,始终“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办案结果等内容,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坚持及时公开,充分利用好信息化的条件逐步做到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从迟延公开到同步公开,破除检察工作神秘主义;坚持规范公开,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逐步实现从无序公开到有序公开,防止各自为战、任意而为;坚持遵循规律,既遵循检察工作规律,统筹安排,循序渐进,通过检务公开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提升检察公信力,又遵循现代信息传播规律,善于运用新型媒体,使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方式与现代化传播手段充分有效的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提升检务公开的实效。

  (二)健全公开机制。信息化条件下推进检务公开,面临的各种“舆论”风暴风险更大,必须高度重视机制建设,以健全的机制有效防范各种风险。要健全领导机制,设立相对统一、各种侧重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统一的领导、规划、管理和应对,强化上下一体、横向协作、整体联动。要健全运行机制,一方面,要明确检务公开工作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干警的不同职责,努力形成全员参与、业务部门为主、专兼职结合的运行保障机制,推动每名干警成为检务公开的主体,每项适于公开的检察工作都成为公开的载体;另一方面,要根据公开信息的特点,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实施流程,推动检务公开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院和干警的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实践落实、方法创新、社会评价等内容,让落实检务公开任务不再基于执行者的觉悟和自觉,而成为一种制度的刚性要求,激发检务公开的活力。要健全监督、反馈机制,建立当事人异议和救济程序,及时纠正公开不当等情况,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公共关系建设,强化与宣传部门、网络管理部门等沟通协作,畅通与社会各界沟通交流途径,及时收集、听取和处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检务公开的思路、策略和方法,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

  (三)创新公开方式。要拓展检务公开深度,及时公开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众制定的重大决策和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的重大举措,及时公开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尤其是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诉讼程序进展情况,促进检务公开从单纯的 “职责公开”向“工作公开”转变,将其打造成检察形象的综合展示平台。要拓展检务公开广度,运用各种新媒体手段,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有网络平台的新闻发布、互动交流、信息传递、民意征询和形象展示等功能,积极开拓社会网络资源为我作用,构建集群化、矩阵化的网络检务公开平台,让检务公开更加亲民便民。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整合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检察微信、检察服务(新闻)、手机客户端等,着力打造“鄂检网阵”,形成了立体整合、协同增效的检务公开方式,不仅扩大了覆盖面、影响力,而且极大提高了检务公开效率和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要加强检务公开策划,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设置议程,利用网络新闻发布、领导专访、案例研讨、沙龙活动等载体,增进检察机关与公众的互信;加强资源整合,探索运用微信、手机客户端等途径进行点对点公开,通过微电影、宣传短片等形式进行展播,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博客、论坛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形成环绕传播立体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

  三、正确处理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若干关系  

  信息化条件下推进检务公开,要特别注意平衡各方面的权益,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检务公开并不是绝对公开。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待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与保密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法律权威、人民权益,国家秘密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知情权也应保障,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关键是做到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保密与公开利弊权衡。什么样的信息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什么形式公开,哪些信息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法律权威、人民权益的高度,权衡利弊得失作出选择。所谓“合法”,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正确处理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的关系。目前,检察机关信息公开仍然是一种选择性、供给式公开,不可能也不允许超越对象、范围公开检察信息。同时,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大,认为公开的信息越多越好、公开的渠道越广越好。新的形势下,必须在公开的形式、内容上处理好人民群众对检察信息的需求与检察机关能够依法、依规、合理提供信息之间的关系。在公开的内容上,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干扰在办案件、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能够公开的尽可能公开,最大限度的依法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公开的形式上,要区别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式,有些信息只需要向涉案当事人公开,有的信息则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要针对这些不同的对象采取合理的途径公开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检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找准人民群众知情权和检务公开所能达到的“度”之间平衡点。

  (三)正确处理现代方式与传统方式的关系。检务公开就是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使检察工作更加透明、开放、亲民。我国多元化的社会特征决定了人民群众接受信息的形式、渠道也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城市居民或者文化层次相对较高、年龄相对较轻的群体更愿意从网络等新型媒体上获取信息;另一方面,一些偏远地区、乡镇农村或文化层次相对较低、年龄偏大的群体获取信息的方式仍然较多局限于宣传栏、展示板、报纸等传统媒体。因此,检务公开的方式上,要打好现代方式和传统方式的“组合拳”,既要充分利用好网站、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现代新型信息传播方式,提升检务公开的时效和广度,又要重视公示栏、展示板、宣传册、报纸等传统方式在信息传播中的积极作用,确保检务公开深入基层、不留边角。

  (四)正确处理检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关系。检务公开与政务公开都是十八大提出的推行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的形式之一。一方面,检务公开和政务公开都是向社会公众、特定人群公开权力运行方式、办事办案信息,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检务公开、政务公开各有侧重点,检务公开涉及的主要是检察活动、案件信息等,内容相对专业和单一,政务公开则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与经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受众面相对更广。因此,在推进检务公开的进程中,既要使检务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效衔接,共同推进阳光检务、阳光政务,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更要注重从检察工作角度出发,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范围等方面体现出检察工作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涉密案件信息上,不搞无原则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维护好自身信息安全。

  (五)正确处理舆情预防与舆情处置的关系。随着检务公开的深入推进,信息受众面的扩大化、信息内容的多样化使舆情形势更加复杂多变。因此,推进检务公开进程中,要始终高度关注涉检舆情的预防和处置。一方面,既要做到合法、合理公开信息,防止因不当公开信息引起的负面舆情,又要通过满足群众对检察工作、相关案件的知情权,最大限度避免出现负面舆情;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负面舆情,要坚持客观分析、理性对待、谨慎处理,充分发挥好各类检务公开信息平台、载体的优势,抢占舆论主动权,及时、客观还原舆情关注事项的真相。

  (作者系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