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君:浅议社区矫正由"居住地"执行的法律定位
2018-07-25 11:05:00  来源:正义网

   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某村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郭某某及妻子、儿子三人,从2013年11月实行交付异地管辖起,再也不用舟车劳顿奔波500多公里回原籍司法所报告和不间断请假了。

  2012年9月8日,郭某某及妻子、儿子三人因邻里纠纷,参与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被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因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住宅遭被害人家打砸破坏,故其举家外出暂寄居省城亲戚家以打工谋生,法院判决后郭某某一家三人被纳入社区矫正,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平时间隔十天半月只要求郭某某家轮流到所报告情况、履行请销假手续,要求参加矫正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就无法当日返回寄居地,势必加重其经济负担。检察人员发现此情况后从司法人文关怀多次动员郭某某同司法所协调到寄居地实行变更居住地管辖,郭某顾虑让暂住地打工的私企得知实情后会遭歧规和解雇。问题直至检察机关走访郭某某暂住地后才有转机,并顺利实现了变更居住地管辖。

  一、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的现状及其隐患 

  据不完全统计,仅某县148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属人户分离的就有19人,虽然仅占到服刑人员总数的7.8%,但由于人户分离极易给日常监管造成盲区,不仅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全天候动态管控,引发其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争议和相互攀比的负面影响较大,其脱离管控服刑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增大。去年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23份书面纠违通知其中的12份就剑指脱管、虚管问题,占到纠违总量的53%,显然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增加了困惑。长此以往会形成局部在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水土不服”的乱象,对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一定影响。

   二、人户分离的原因分析和管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在剥离出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人”给司法行政机关整体移交时,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有刑期过半或接近届满的;二是因为判决生效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本身就丧失了在户籍地的生活基础,不得不常年流动、经常外出务工谋生的;三是在居住地犯罪的,服刑人员为消除在居住地经商、务工的消极影响故意瞒报户籍地为居住地或者主动要求到户籍地实行社区矫正的;四是审判机关在判决适用缓刑时,为赶审限、省略了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环节径行判决却未核实罪犯居住地的;五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时,由于业务生疏或未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直接接收了人户分离的情况等。

  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司法所每次仅有七天假期的审批权,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五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每月应至少参加八小时的教育学习、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

  六是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若具备无故多次不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或者脱离监管拒不报告行踪,且下落不明超过一个月的等情形,就应当被视为是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将会面临被收监执行监禁刑的风险。

  三、在检察视野下,解决人户分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对策 

  (一)坚持社区矫正由“居住地”执行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法》明确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经执行机关批准。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居住地执行机关执行。

  (二)工作中要正确区别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和居住地变更的界限。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外出是因为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居住地不发生变化,对其监管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外出期间司法所要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返回时要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居住地变更则是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居所变动了,且居所位于另一个县(市、区、旗)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管辖发生了变更。

  (三)疏通人户分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控的“入口”和“出口”。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必须符合在居住地矫正的要求,对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应当说“不”,及时将法律文书退回决定机关并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对不能确定居住地、或者对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早巳纳入本管辖且自愿继续在本管辖进行社区矫正的人户分离服刑人员,应督促所对应的司法所重新逐人签订保证书,并自觉履行矫正义务。对本人申请并附合变更居住地或托管条件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的兜底条款,疏通“出口”实行变更执行管辖和异地托管。

  (四)找准职能定位,做到监督不缺位。按照高检院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定期专项检察,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基本情况的要求,将监督的重点聚焦在预防和纠正脱管、虚管及同步开展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权力”运行中的职务犯罪查处上,同时注重维护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外出请销假中发现该警告的不警告、该治处的不治处,该撤销缓、假、暂予监外的不撤销建议收监的违法乱象。对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建议予以统一认识进行纠正,对执法责任人渎职问题经口头纠正,不予纠正的用书面纠正其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执法主体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为的漫延。编织运用约谈机制、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检察公函等多元化监督手段,督促监管机关自觉落实监管工作职责,使社区矫正工作朝着依法、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作者系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