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莉:信息化条件下基层院如何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2018-07-25 11:04:00  来源:正义网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活动和事项,是我国检察机关推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向社会民众提供案件信息进行公开,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尽可能公开的同时,兼顾保护个人隐私与名誉、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详细规定了“检务十公开”的范围。200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检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主动公开等相关工作机制。近年来,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检务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务公开的方式也不断创新。随着现代社会的信息化进程不断加速,在信息化条件下基层院如何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成为各基层院检察长的又一重要研究课题。下面,我结合本院检务公开工作实际,谈一下我个人的认识: 

  一、高度重视信息化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现实影响

  当今社会,以微博、微信等现代化通讯方式为代表的新兴媒体,不仅使检务公开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有“麦克风”、互动性大大增强,由此导致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形态和公众参与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两个社会舆论场:一个是以传统媒体为依托的信息传播舆论场;一个是以互联网、微博、微信、论坛、短信等为依托的新媒体舆论场。两个社会舆论场客观并存的局面,也使检务公开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新媒体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更加快捷、广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更加便利的互动沟通平台,新媒体所反映出的信息源,更有利于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和群众关切,为检察机关新形势下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提供了新机遇,为更好地深化检务公开提供了新契机,为全方位展示检察工作、更好地树立检察形象提供了新平台。另一方面,新媒体传播的快捷性、参与主体的大众性、传播过程的复杂性使检察工作中的任何细节都可能成为“焦点”,且这些“焦点”的“燃点”低、“爆点”高,这种信息传播态势,使检察工作面对的任何一个利益诉求群体都有渠道发声,任何一个工作失误都可能被扩散放大,任何一起普通案(事)件都可能掀起一场舆论风暴,执法办案稍有瑕疵或个别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公正都很容易引发舆论炒作,给检察工作造成被动,给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

  二、清醒看待当前检务公开工作与时代要求不同步的问题

  目前检务公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大众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传统媒体是检务公开的主要手段,各级检察机关都较为广泛地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检务宣传专题活动,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等,通过在社区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涉检法律规范、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三是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主动邀请人民群众进入检察机关办公区域,向人民群众讲解检察办案的流程、规范,宣传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能够集中有效地传播相关检务信息。可以看出,目前检务公开的主要途径,还是由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进行传达、宣传和教育的一个单向的信息传递,而公开的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主,涉及到实体案件的检务公开较少,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不适应、准备不足、能力不强等现象,突出表现为“四重四轻”:

  一是重业务轻公开。没有把检务公开工作摆上应有位置,特别是对加强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工作认识上不去、行动慢半拍、工作不到位。

  二是重传统媒体轻新媒体。许多地方把检务公开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传统媒体上,对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信息化交流平台建设不够重视,有的地方建有平台,但维护管理更新很少,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是重形式轻效果。检务公开途径仍然以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单向信息传递为主,缺乏与群众之间的互动,群众沟通能力和舆论引导处置能力不强,工作机制不完善,资源整合不充分。

  三、着力构建立体化的检务公开工作体系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新媒体的时代特性决定了“谁主动、谁就有话语权”,就能占领舆论先机、赢得群众关注和支持。检察机关要树立公信力,就要积极面对媒体和公众,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真正做到检务工作全程公开透明,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践公平正义。

  一是坚持传统媒体公开与新兴媒体公开并重。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争取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支持,利用传统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客观地公开信息。同时,检察机关要擅用新兴媒体占领检务公开的制高点,利用网络、手机、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强大的传播功能、巨大的动员能力、广泛的社会影响,及时、主动、准确地发布检察工作动态,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更宽领域、更广范围接受公民参与和监督。

  二是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信息化条件下,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信息交流方式也逐步呈多样化发展。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案件流转的中心枢纽,应当充分运用好手中的信息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助推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化,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多种公开途径,将案件流转信息、符合条件的法律文书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即时、准确、主动地予以公开,以公开透明确保司法公正。

  三是加快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在与传统媒体保持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多元化信息查询平台,为实现检务公开提供有效载体。一是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逐步把对外接待、检务宣传、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309举报电话等功能整合在一起,推行“一站式”服务。二是加强互联网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的作用,构建更加开放、动态的公开平台。目前,我院已经开始设计并建立案件公众查询平台,将办案流程信息与案件程序信息查询进行网络平台对接,利用外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微时代”载体对进入检察机关侦监和起诉环节的案件,由案管部门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对相关案件的受理、退查、延期、上报、管辖请示、移送法院等诉讼阶段的情况及时更新,利用多重信息交流方式,在传统电话查询、当面查询方式以外,设立网上查阅、短信查询、即时消息查询、手机应用等多重方式,与相关诉讼参与人建立起多样、及时、有效的沟通途径,方便权利人和律师查询,并收到了较好效果。我院的外部门户网站也由原来的5项基本功能扩充为包含征求意见、受理功能、申诉和举报功能、在线互动功能、信箱功能、文化检索功能、咨询问答功能、网上展览功能、站内检索功能、以案释法功能等10项功能,这不仅是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发展的要求,更是我们创新工作形式,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手段。

  四是进一步完善律师接待预约机制。检察机关原有的律师接待工作一般是先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持证明文件到案管部门审核证件,提出阅卷或其他请求后,再由案管部门负责联系相关事宜。有时候遇到案件承办人不在,来访者往往会空跑一趟,不得不另行预约来访时间,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带来很大不便。如果来访者事先通过电话方式询问案件相关信息对案管部门来说又会面临如何审核来电者真实身份的问题。我院实行案件信息查询微信服务平台的使用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微信公共服务平台发送本人手持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图片,并提供需查询案件的必要信息(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等),通过管理员身份审核后,查询者就可以很快收到“辉检案管”微信公共服务平台回复的所需查询的案件信息。

  总之,基层院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务公开工作,不仅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更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为检察工作服务,进一步深化检察信息化建设,拓展检务公开新途径,创新检务公开新方式,全面推动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切实发挥新时期检察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扬帆助力。

  (作者系河南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