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寿忠:内设机构改革应当设立信息化组织机构
2018-07-25 11:03:00  来源:正义网

   〖内容摘要〗: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信息化建设成为检察机关重要课题。当前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信息化建设认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在当前检察改革的形势下得到改变。

  〖关键词〗:机构改革 信息化 组织机构

  随着检察改革的全面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成为热门话题之一。笔者通过研究,认为新形势下,当前检察机关迫切需要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信息化组织机构,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最基础的组织和人员保障,以适应信息网络时代对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

    一、信息时代检察信息化发展情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21世纪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建设也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课题。为顺应时代发展,2000年,高检院做出了“科技强检”战略决定,先后经历了实施“213”工程、建立“三位一体”机制和坚持“四统一”为基本原则三个发展阶段,[1]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基础网络平台基本形成:全国32个省级院、347个地市级院和2323个县级院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软件及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都提高了一个很大的台阶。[2]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提出了全面、深入实施电子检务工程。并对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平台、检察机关视频中心、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检察数据中心、检察信息安全保密和检察信息化标准体系等六项重点系统工程从目标和主要内容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划。

    二、当前信息化组织机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检察信息化工作,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工作,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信息技术人才匮乏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检察信息化的发展。

  (一)信息化组织机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初建、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83年内部机构的发展规范、1983 年至 2000 年内部机构调整,以及 2000 年至 2003 年检察机关集中改革完善内设机构等 4 个发展时期。[3]目前,市、县两级检察院一般设有 5-16 个内设机构,主要包括: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监所、控申、民行、职务犯罪预防、案件管理部门以及政工、办公室、行政装备、法警大队、法律政策研究、监察、技术等部门。在市县两级检察院设立专门的信息化组织机构的,几乎没有。检察信息化日常工作主要由技术部门承担,而技术部门更重要是职责是负责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审核工作;负责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等。

  检察信息化建设起步晚,检察信息化领导组织方面出现的问题由来已久。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1983年修正内容均没有涉及此类内容。仅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对负责领导信息化建设的机构模式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是其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下设办公室、人事财务处、科研管理处、检察信息化一处、检察信息化二处、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

  相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发展,各地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的建设步伐要慢些,设备差些,人员少些。通过查阅32个省级检察院,笔者发现只有内蒙古、福建省、湖南省、四川省、江西省、山东省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化建设机构,比率仅为21.8%。且检察信息部门的职能、名称表述不尽统一。目前,各地方的检察机关基本都是按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技术部门”的模式进行组织与领导。

  (二)当前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技术机构不统一。目前,各级检察院有关技术信息工作的机构设置很不一致,基层院组织机构建设的现状令人担忧。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了有关检察技术信息部门,但没有组织专门的信息科技人员。有些地方则是有信息技术人员,根本没有设置信息技术部门,信息技术人员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等同一般工作人员。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领导对检察技术信息的作用认不够,不太重视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的发展,少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足,对信息化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片面的把信息化理解为硬件设施的更新与配置,在装备资金的使用上,往往倾向于购置车辆等设备。

  3、信息技术人才匮乏。现有的检察体制没有针对信息技术人员的晋升机制,信息技术人员不得不走检察官的路线。在应对几十、甚至上百名干警的技术维护、保养、技术培训需求之余,还要另起炉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一但通过司法考试便要求从事其它业务工作,到主要业务部门去发展。信息技术人员根本无精力钻研专业技术,导致信息化技术人才的流失,队伍不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化建设步伐。

  此外,基层信息化建设还存在着干警整体信息化水平不高,各基层院普遍存在信息化应用严重滞后于建设的现象。基层院现有的先进信息化设备不能使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使信息化建设成果成为摆设。

    三、建立信息化组织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信息化组织机构是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在各项检察业务中日益体现出了快速、高效、科学管理的优势。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大力实施电子检务工程,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顶层规划,推动检察机关业务、政务、队伍、后勤管理信息系统融合贯通。可以看到,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完善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协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发挥信息技术对执法办案的支持作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极大的关心和关注。

  2013年两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再次提上日程。目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修改组织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全面系统准确反映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必经途径,也是体现和固定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形式。修订组织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充分吸收诉讼法等法律的最新规定,吸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发挥规范检察权行使、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的功能,重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措施、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人员选任及检察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信息技术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也是从制度上给信息工作定位,健全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的最佳时机。

  (二)建立信息化组织机构是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ffice:smarttags"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即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信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新刑法增加的检察信息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使得检察信息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硬件建设的步伐。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电子证据、心理测谎、技术侦查新兴门类都是空白。因基层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基本都是一人身兼数职,导致信息技术岗位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工作积极性下降,工作效率降低,加强信息化组织建设,增加信息技术人员配备,迫在眉睫。

  (三)建立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是完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要求

  为顺应信息化发展大趋势,2013年底,高检院全面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搭建起四级检察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执法办案平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思想观念、办案方式和工作方式的一个重要转变和革命,也是检察机关科技信息化建设的新起点。要深刻认识科技信息化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中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落实科技强检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科技信息化推进和深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

  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信息化和执法规范化工作的里程碑。但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深入推进,“数据海量、信息缺乏”成了数据大集中之后面临的尴尬问题。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仅实现了数据录入、查询和统计等较低层次的功能,无法发现数据中存在的有用信息,更无法进一步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更高的价值,只有通过智能挖掘分析才能获取很多有价值的信息。[4]因此,要将当前的新技术、新方法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寻找契合点,探索适合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新技术道路,进一步发挥信息系统对于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些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信息部门或者引进高端信息技术人才才能完成。

  (四)建立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是检察门户网站建设的要求

  检察院检察门户网站是老百姓了解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展示检察工作的重要“窗口”。习近平同志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我们要增强阵地意识,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目前,我国有近5.91亿网民,手机网民有4.6亿多,微博用户达到了3亿多人,很多年轻人基本不看主流媒体,大部分信息从网上获取,而用好新媒体也正成为检察机关信息化条件下密切联系群众、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方式。

  近些年,各级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基本建成并运行。但相当一部分运行的并不顺畅,甚至出现一些僵尸网站。抛开其他方面,关键的一点是这些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信息技术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更多的是把其作为检察宣传工作的一部分,却没有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或宣传工作人员来从事,普遍情况是一人多岗,不仅要管理门户网站、应对传统媒体,而且还要应对新兴媒体的应用,有些甚至还兼职起草大量的文字材料工作,面对这样的局势,想真正的搞好检察门户网站建设,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建立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是顺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需要

  《改革框架意见》提出,要建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按照推进新一轮检察改革的要求,检察机关将针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职业特点,探索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上海作为司法改革试点,提出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方案: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笔者认为,在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及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综合部门干警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现实需求,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检察队伍稳定。检察信息技术人员应列为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与检察系统的法律职称进行比照遴选,并尽快建立信息化组织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监督及惩戒机制。基层检察院领导应积极想办法引进专业信息技术人才,培养现有信息工作人员。

    四、设立信息化组织机构的设想 

  虽然当前机构改革具体方案尚未公布,但目前,已有相关说法,有的说检察机关改革方案整合划分为:机关政务中心,包含人事处、办公室、行装后勤、党务纪检、工会等;案件管理中心,包含案管、控申、检委会、行贿查询、新闻宣传等;刑事检察局,包含侦查监督、公诉、刑罚执行监督;行政监督局,包含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作为监督、行政不作为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局,包含反贪、反渎和法警。还有的说设置职务犯罪侦查局,包含原先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举报中心;设置刑事检察局,包含原公诉、侦监部门;设置诉讼监督局,全面包含原先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民行部门;设置检察事务局,政工人事、办公室、技术部门、法警;设置检委会办公室,包含原先的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案件管理部门。不论哪种说法,都没有到把信息中心提到重要位置,笔者认为这显然不得利于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地科学发展。

  (一)关于名称的设想

  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设检察信息化一处、检察信息化二处,省级检察机关有称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有称信息办,有称网络信息处,有称信息中心。个人认为,名称应当统一,因信息化工作涉及面较广,建议统一称信息中心,更能概括其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职责的设想

  结合本院及本市8个县市区院的情况,技术部门承担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两块考核工作,其工作人员是法医、计算机人员各司其责,因此认为可把检察技术业务和信息化业务分开,把检察门户网站建设与宣传工作合并到一起。基层院信息部门具体职责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网络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信息化基础建设和涉及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负责专网的使用和部分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内部专网安全系统的设计、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做好内部专网和机关局域网的保密;负责机关语音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宣传和互联网涉检网络舆情监控和有关信息的处理工作。

  (三)关于人员的设想

  根据上述职能,信息部门人员至少需要3人以上。同时,要加强信息部门人员培训,使信息技术人员成为复合型人才,定期开展全院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工作,以提升检察机关信息化整体水平。

  结语:信息化建设任重道远,以上仅为笔者一己之见,希望能抛砖引玉,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起到推进作用。同时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就是否应设立专门的信息部门进行调研,从制度上给信息化工作定位,为信息化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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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纪文成:《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需求初探》,《科技与企业》2012年03期

  [2] 黄晓平:《检察机关基于三级专线网的数字化建设研究与实现》,《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

  [3] 向泽选:《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J],《河南社会科学》2011 年第 3 期,第 11 页。

  [4] 张晓:《新技术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应用》,《人民检察》2014年第16期,第37页。

  作者系:明光市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