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其各项职能作用也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发挥。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警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结合当前基层法警工作的实际,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晋州市隶属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地处河北省中南部。截至2014年4月,晋州市总面积619平方公里,人口53.8万(2010年底),其中城镇人口15万,辖9镇1乡、3个工业园区,224个行政村。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自成立法警大队以来,司法警察在任务重、条件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为该院检察工作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着“瓶颈”问题,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结构配置存在严重缺陷: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法警大队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年龄结构老化,加之装备不足、落后,使司法警察整体战斗力得不到提升,处理紧急情况的快速机动性不强。按照高检院要求在检察机关专项编制中,按全院干警人数的8%~12%的比例配备法警,最多不超过13%,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编制、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以该院为例,检察干警实有61人,其中法警5人,仅占全院干警的8.2%,且年龄老化严重。按照法警职责,该院反贪、渎职、控申、公诉、侦监等部门都需用警,法警队伍显然无法全面承担以上案件的传唤、拘传、搜查、提解、送押、看管、送达文书等工作任务,同时还要肩负追逃、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因此,客观上造成了法警队伍不能全面履行职责。
(二)编队管理不到位,检警混用的现象仍存在:
该院虽然已经实行编队管理,名义上走上了正规化管理模式,但是由于基层的实际情况导致部分司法警察实际上仍长期固定在其他部门工作,导致司法警察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配,一旦遇到繁重的工作任务,一个人则要承担起几个人的工作量,从而影响了整体作战能力。另外,“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察干警受以往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法警工作可有可无,法警队伍无事可干”的观念,认为执行提审等工作交由司法警察来协助干不方便,而由办案人自己包揽,业务部门只有在办案人手确实不够的情况下才考虑到司法警察,不能很好地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在显著位置,这不仅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正常的开展,而且也打击了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积极性。
(三)警务装备陈旧落后:
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在从事警务工作中必备的武器、械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一些必要的技术器材。当前经济技术发展迅猛,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数目较以往有明显上升,只有警务装备先进优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需要。尽管近年来,检察专项资金落实基本能到位,但是警务装备还是相对较少,无专业警务训练场所和训练装备,原有的警用器材、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现已陈旧淘汰,出警车辆数量有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四)法警职级待遇低,政治进步难,人员流动慢:
在基层院普遍存在司法警察队伍的职务规格偏重于低的现象。一般法警无论工龄多长,年龄多大,工作、思想多么优秀,几乎没有解决行政职级的机会。这就形成了同样的工龄、同样优秀、同在一个检察院,由于检察官、法警不同岗位工作,两者政治地位差别很大,经济待遇悬殊明显的不正常现象。同时,上级院在遴选优秀人才时,多是对通过司法考试的检察官的招录和选拔,而相对于法警队伍来说,专门的向上走的渠道可以说不存在。
(五)女法警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女性违法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涉及女性当事人的案件中必须配备适当的女性法警,但是部分基层检察院警力不足,基本不配备或是很少配备女性法警。以晋州市检察院为例,在全院所有5名法警中,女性法警只有1人,导致理应由女法警完成的工作任务只能让男性法警来临时代替,这就在客观上加大了执行工作中的难度,对检察机关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司法警察职权立法不完备的制约: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缺乏完备的成系统的相关正式法律法规,因此在执行职责时常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相互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在采用强制措施上缺乏具体指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法警的职责均是用“可以”、“或者”等模糊词语,束缚了司法警察作为的空间,影响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
(二)外围环境的制约:
法警大队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的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长期以来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所以形成了一种传统观念,体现在客观现实中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少、年龄结构大,装备陈旧,且无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
(三)内在因素的制约:
一是实行编队管理之前,司法警察大多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从未受过专业的警务训练,再加上年龄结构偏大,技能和业务素质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提高;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法警工作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通常与嫌疑人或被告人联系,心理上存在压抑,找不到自己奋斗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无前途而言,导致只会熬年头、思想僵化,在工作中没有积极性。
三、解决当前法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对策:
(一)坚持内部调整与争取专项编制相结合,努力解决警力不足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各级检察机关法警队伍警力不足、成份老化、出现“断层”的情况非常严重,仅靠内部调整补充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一方面争取专项政法编制,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从社会上特别是从刚毕业的大学生中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年青有为、素质过硬的专业法警;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适当的招聘部分聘用法警来解决短期内的法警人员不足问题,同时注重男女法警比例要求,进一步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从而提升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严格各项制度规章,落实安全责任机制,促进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办案任务,因此,做好法警工作,建立安全责任机制非常必要。要在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法警个人责任制三个方面坚持安全责任机制。领导责任制,就是分管领导对法警部门发生的安全问题负连带责任。部门责任制,就是法警在工作中出了安全问题,法警队长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个人责任,就是谁违反了制度,发生了安全问题,谁就承担责任。追逃协查制度是指司法警察承担追逃任务和协查工作的制度。在具体组织实施追逃工作中,要采取五定:定人、定案、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的办法,实行专案专人追逃工作责任制,要求司法警察要了解负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针对不同对象和案情制定出具体的追逃方案,明确追逃的目标和任务。
(三)把好司法警察进口与出口,建立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法警队伍: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司法警察岗位缺乏吸引力,高素质人员进不来,队伍不稳定,法警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流于形式。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警务保障不到位,对法警的编制、人员选调及装备等不配套。要规范法警队伍建设,理顺法警人员进出机制,建立相对稳定全面、合理流动的法警队伍。在人员的选用上必须对其身体素质、年龄、文化等作特殊的规定,要注意挑选符合法警条件自愿从事法警工作的人员作为法警后备人员,在法警人员更新上注意保留骨干力量,及时将不符合法警条件的人员办理退警手续,使法警队伍合理流动,永葆活力。
(四)积极探索、尝试,形成“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
法警队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中编队管理,检察业务与法警业务分开,各司其职。法警队结合全院情况和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警力。法警队根据队员工作实际和特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使用,提高使用效率。从法警管理的专业性看,每位法警都应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集中培训教育、提高警员素质、统一安排使用,才能充分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作用,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的需要。从法警工作的保障性看,集中管理法警队伍能够更有效地分配警力,提高使用效率,让有限的警员发挥更大作用,是检察业务全面发展的需要。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可以从不同的环节强化相互制约,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与协调的需要。
(作者系河北省晋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