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需要在基础建设、制度设计、健全体系、监督制约等方面全方位进行创新,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完善基础建设,夯实“一体化”模式运行基础
涉罪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都有异于成年人,作为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相应的办案机构、人员配备需要专业化。应挑选具备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学、未成年犯罪行为矫正教育学等相关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和了解时尚潮流、熟悉网络语言、擅长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检察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今年6月,我院对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职能分散在4个科室的职能进行了整合,由未成年人犯罪审查科集中行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等职能。为了配强队伍,院党组从全院干警中,精心挑选7名干警充实到未成年犯罪审查的办案一线。其中,第一学历全部为法律专业本科以上,1名学历为博士,4名学历为硕士,除科长年龄40岁以上外,其余干警平均年龄30岁,全部为“80后”。院办公楼内还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讯问室、询问室、心理疏导室、家属候等室,配备了专业摄像机、照相机、多媒体展示设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扫描仪等办案专用设备,为全面运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制度,落实“一体化”模式特殊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别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配套制度还没有进行细化,缺乏可操作的指导性标准。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办案模式,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已经落实的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亲情会见、品行社会调查、心理咨询、分案办理、轻刑快审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建立“四项制度”。一是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即:根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除提供能够证明应当逮捕的证据材料外,还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逮捕必要性说明书》,连同《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并提交到检察机关,以此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严格进行审查。二是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从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将其犯罪记录材料按审批程序进行封存,同时,将封存决定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封存,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三是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工作指导标准》。要把“逮捕例外、全面审查、迅速简约”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工作的基本原则,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初犯、过失犯、犯罪未遂”等情形明确为可以不批准逮捕条件。对 “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常见罪名的不批捕条件,进一步予以细化,统一基本标准和尺度,以确保办理案件的公正性、一致性、连续性。四是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标准》。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什么情况下“不能”适用均进行明确。对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盗窃、非法拘禁”等罪名从涉案数额、涉案次数等方面进行具体详尽的规范;对较少出现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它罪名,也要予以相应的参照安排。由于我院今年在上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比2013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捕率由5.2%上升至10%,涉罪未成年人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2件2人上升至4件4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凸显。
(三)健全帮教体系,强化“一体化”模式社会效果
克服就办案而办案的执法倾向,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既注重向前延伸,又注意向后延伸,也就是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体系的建设。一是加强关爱未成年人专业队伍建设。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社会化、系统化的工程,需要配备完善的社会调查团队、帮教矫正团队、合适成年人库、合适保证人库、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团队。这些工作,仅靠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是难以完成的,必须举社会各界之力共同构建。以大庆市为例,我院通过邀请省院、市院和人大、政协、政法委、妇联、关工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的方式,逐渐协调建立起了相关的人才库。此外,通过与大庆市第三、第五医院联系,构建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团队。二是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是践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案方针的重要环节。可通过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在中小学设立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开展“检察官说法校园行”活动、组织开展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力度。干警在办案的同时,还可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结成帮扶对子,案件办理完毕后定期进行回访,参与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帮助解决其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促进其顺利回归学校或社会。三是开展净化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对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梳理,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对青少年犯罪多发地——电子游戏厅、网吧、洗浴、台球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加强综合治理;对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诱因——网络色情、网络暴力、黄色小说、淫秽光盘加大拦截和清理力度,从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督制约,实现“一体化”模式公正价值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对“绝对的权力”进行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应狠抓四个方面:一是把部门制约作为内部监督的重要抓手。通过形成常态化的“案件联席会议”,对有争议的案件提交由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共同出席刑检捕诉联席会进行讨论,以保障案件质量。由案管中心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对个案进行全程监控。由纪检、检委会办公室等部门结合审查逮捕、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标准,对干警执法规范、办案纪律、廉洁情况等进行监督,建立执法档案、“一案三卡”等,对案件进行跟踪问责。二是严格对案件进行审查、复查、抽查和督查。对不捕、不诉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坚持“科务会讨论、主管检察长审查、检察长复审、检委会决定”的四级审查制度。检察长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以及来信、来访等,直接对个案进行抽查、复查。定期采取专项督查的形式,由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以查阅卷宗、巡回考察法庭公诉、回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监督办案人员的执法情况。三是畅通相关主体的救济渠道。对办理的每起案件,都要以口头和书面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受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被告人认为检察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控告、申诉,公安机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复核,等等。四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共青团、妇联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对干警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通过举行“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来院里参观未成年人案件讯问室、心理疏导室、当事人谈话室等,定期通报未检工作开展情况,从而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作者系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