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继涛:检务公开应拓宽渠道 更新理念
2018-07-25 11:11:00  来源:正义网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在一定阶段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客观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责、业务流程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检察活动或事项。推进检务公开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促进执法规范,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现实意义

  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发展使得司法活动和社会管理工作趋于透明化,因此,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应当适应形势的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由封闭向公开、由不透明向透明转变,主动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一是顺应公民知情权的发展。截止2013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8%,如此庞大的信息化规模,对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甚至日常生活等方面都有极强的渗透力,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高涨,对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实行检务公开,既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客观要求。

  二是促进检察工作理念的更新。日趋透明的社会运行态势集中反映了公众对知情权的期盼,推行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正是信息社会对民众诉求的良性回应。检务公开的目的应该在于便利公民快捷、有效地接近司法以及简洁、高效地参与司法,因此,在检务公开的运作中,需要更加尊重公民的意愿,避免公民成为司法的客体。

  三是促进检察权的规范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深化检务公开,积极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置于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检务公开推进的过程是公众有效监督检察权运行的过程,也是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证,通过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和廉洁执法是民众对检察权运行的期盼和要求。

  四是提升检察工作执法公信力。当前,一些涉检敏感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的怀疑甚至传言充斥其中,如果案件缺乏公开透明性,更容易造成种种传言、猜测。检务公开有利于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执法程序的结果,加大民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期待,更好地体现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现实困境

  随着新兴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我们的执法信息不及时公开,就可能产生各种质疑,给司法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和损害,传统的检务公开途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是对检务公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受传统观念束缚的影响,有些检察干警比较保守,认为检察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要维护其权威性,就必须确保检察权在封闭的环境中运行;有些人认为在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案件查办的难度越来越大,检务公开使公众充分了解检察工作,会使得工作难上加难;还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执法办案,检务公开工作没有必须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种种这些错误的认识,都是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的表现,这导致检务公开流于形式、过于表面化。

  二是检务公开的配套机制不健全。在检务公开工作中,至今尚未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检务公开工作更多关注的怎样公开、公开什么,各部门围绕各自职能,积极开展检务公开,但公开后应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会造成什么影响,出现问题怎么应对,即对检务公开中可能引发的社会舆论等风险未建立有效评估、预警、应对机制,检务公开制度的链条仍不完整,未充分实现检务公开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由于缺乏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难以保障检务公开工作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统筹协调能力。

  三是检务公开的途径有限、内容针对性不强。当前,部分检察机关在落实检务公开制度时的形式比较单一,且无实质内容,往往采取检察开放日、宣传板、宣传单等方法,或是仅仅列明法律条款,而无解释说理;或是简单宣传教育,而无深入讲解。在公开的内容中避重就轻,只是选择一些公众业已周知的事项进行公开,而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权利和案件程序等重要内容秘而不宣。由于公开的内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不多,与社会群众的关注和希冀存在着错位,因而对社会公众缺乏吸引力。

  三、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新途径新方法及实施路径

  司法活动的复杂性和现实性决定了检务公开工作必然也是复杂和丰富的,加上我们面临的信息化环境,检务公开迫切需要通过新途径采用新方法加以完善以臻于民众对司法改革和社会公正的期望。从总体上看,检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检察工作方方面面,公开对象包括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公开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公开载体和平台不能是单一的、固定的,而应当是多样的、开放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顺应群众的要求,本着便民利民原则,不断创新公开载体和平台,做到全面公开、立体公开。

  (一)更新检务公开理念

  只有在思想上树立对检务公开制度价值的正确认识,才有可能将检务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增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价值真正发挥出来。我们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检察干警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开意识,以切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要加大检务公开信息化的培训与考核力度,积极营造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将信息化的检务公开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之中,并将检务信息化和检察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调动检察干警做好检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拓宽检务公开渠道。

  一是拓展实体平台。为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集案件信息查询、业务咨询、信访接待及视频接访于一体的检务公开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大屏 幕、自动触摸屏等信息化设备,运行12309举报服务热线、案件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并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整合,实现在检务公开大厅就可以举报投诉、法律咨询、查询案件、预约接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等。

  二是搭建新媒体平台。为适应新时期信息化的发展步伐,以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为依托,结合检务公开不同受众,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可以采取发送短信、手机报的方式,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可以通过及时更新发布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检察工作动态信息,回应社会热点,使普通公众更便于接受;统一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则作为检务公开的基础平台,发布检察机关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等检务信息。

  三是延伸基层平台。积极打造“数字化”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检务公开”全域覆盖。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派驻检察室与检务公开大厅“零距离”远程视频,方便群众诉求;借助检察专线网、传真机等设备的远程传送电子文件功能,完成对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简单证据的复核、询问或远程采集,方便诉讼参与人;在镇办、村居建立群众诉求联络点,利用网络与信息联络员即时联络,使互联网成为听民声、察民意、解民忧的重要阵地。

  (三)加强检务公开制度保障

  一是健全领导机制。建立统一的检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跨部门的检务公开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综合检察机关内部检务公开信息,制定检务公开相关制度政策,统一检务公开宣传形象标识,以及检务公开内容和宣传口径,同时完善审批审核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审核内容,严格审批程序。

  二是明确公开内容与程序。确认检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功能及公众需求等方面因素,排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以公开的事项。严格检务公开的相关程序,对于己有法定程序的检务公开,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没有法定程序的检务公开内容,应当依据法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统一规范,为检务公开的实施提供明确依据。

  三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当面谈话、网络留言、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收集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见建议,经分析综合后转发给相关部门并依规定对意见建议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通过互联网收集、分析当前社会涉检舆论走向,并提交相关部门作为参考,在发生突发性重大涉检舆情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迅速处理,防止对检察机关形象造成损害。

  四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检务公开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本院检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督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检务公开推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保障相关人员依法控告、投诉、举报的权利,畅通新闻媒体的监督渠道,让新闻媒体更好地了解、支持、监督检务公开活动。

  四、信息化条件下深化检务公开的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提高检察机关透明度、逐步推动检务公开逐步成为大势所趋,检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信息化条件下深化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应注意统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关系。

  一是处理好检务公开与机要保密的关系。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安全稳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及当事人隐私等情况,是不能公开的。既不能以保密为借口和托辞应公开不公开,也不能无视保密工作纪律,在保密问题上粗心大意,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造成失泄密事件。

  二是处理好检务公开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对一些案件信息公开可能会引发涉检信访问题等风险的案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违反公开范围要求,擅自将不能公开、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特别是一些敏感案件和事项的公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好这个问题,但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只有那些公开是不利的可以不公开。

  三是处理好检务公开与执法办案的关系。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正常办案的压力已经很大,落实检务公开增加了释法说理、案件信息上网等工作,要根据办案力量、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协调,妥善解决好案多人少的矛盾。

  信息化条件下探索检务公开的新途径新方法,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在信息化条件下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将检务公开内容向检察办案和检察决策领域延展,实现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从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的递进,从而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公信力。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