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俊:新时期公诉工作要着力处理好三个关系
2018-07-04 16:13:00  来源:正义网

   新时期,抓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必须构建好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就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认罪量刑协商机制进行了广泛地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构建良性的诉侦关系 

  1、“双派入”,根据自治区、赤峰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签订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各派出一名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参与案件讨论,对证据收集、适用法律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初步意见,当两名检察官意见出现分歧时,各自向分管领导汇报,再由分管领导协调处理,以免检察机关内部意见相左影响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2、“双审查”,建立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要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将案卷材料刻录成光盘并随案移送。案管部门在收案时,对案卷材料光盘进行审查,以便案件承办人摘录复制卷宗内容。在2015年12月26日以后移送的案卷,没有案卷光盘的不予受理。

  二是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3日前,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的案件,案管部门一律进行实体审查。对危险驾驶案件及报捕未批捕案件由案管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未报捕案件由公诉部门审查,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不予接收,告知案管部门不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3、“严把关”,与侦查机关就证据采信标准达成共识。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公安机关认为难以把握的案件共同制定证据采信规则,包括立案证据参考标准、起诉证据参考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优势证据采信规则,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把病案、问题案消灭在源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对有遗漏罪行及犯罪嫌疑人的要通过侦查监督依法追诉。

  4、“重实效”,实行两邀请。一是对争议较大或在本区有较大影响的拟存疑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侦查人员参加,听取各方意见,阐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缺陷;二是有针对性邀请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通过旁听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辩解,获得侦查人员对公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通过公开审查和庭审观摩,可以树立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从而提高案件质量。

    (二)构建和谐的诉审关系 

  1、“诉前沟通”,检察机关内部对罪与非罪及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提起公诉前和法院进行沟通,如果和法院的意见一致,就依法提起公诉。如不一致,就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防止带病起诉。对检委会决定起诉的案件,如法院作出相悖判决,我们依法提出抗诉。

  2、“庭前会议”,着重解决对回避、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3、“出庭公诉”,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并签署认罪承诺书且民事部分已调解的,检察机关在卷宗上加盖绿色(或蓝色)内容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印章,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提出比正常量刑幅度减轻10%-20%的建议。在开庭审理时,不再专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可当庭简单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并发表量刑建议,辩护人可扼要陈述辩护观点。此类案件半个月内办结。

  4、“列席会议”,对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列席审判委员会,力陈我们的公诉主张,争取审判委员会委员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法院判决无罪的、量刑畸轻畸重的、适用缓、免刑不当的坚决提出抗诉。

    (三)构建彼此尊重的诉辩关系 

  1、规范律师接待和强化违纪监督

  一是检察机关受理及答复律师会见、调查取证、阅卷、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等申请,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

  二是案管部门增进外部协作,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专门邀请部分律师召开座谈会征求律师接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探索与区司法局建立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对区内在册律师情况进行掌握。对来院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严格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格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是严肃执法纪律,发现对待律师敷衍塞责、推诿刁难,限制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依法依纪追究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人员的责任。

  2、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一是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会见权、阅卷权。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收集证据的,公诉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认为不需要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律师。逾期未答复的,将由案管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进行监控。

  二是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向律师发出《公诉部门公开听取意见通知书》,诉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官必须审查,将书面意见附卷并说明采纳情况和理由。

  三是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3、注重被告人的辩解,遵从被告人对程序适用的选择权。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决定适用认罪协商机制时,应按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将涉案罪名的量刑情节按照年龄、犯罪形态、所处地位、涉案数额、伤害后果等情节一一梳理,连同《认罪协商承诺书》一起对犯罪嫌疑人告知和讲解,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和量刑建议后,再签署《认罪承诺书》。

    (四)预期效果 

  1、通过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必然会促进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政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2、通过向前、向后延伸,使侦、诉、审对案件的证据认识趋于一致,必然会提高案件质量。

  3、通过提前介入、庭前沟通、听取意见、认罪协商,定能加速案件办理,提升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4、保障律师执业、尊重被告人选择,必将彰显保障人权的理念,减少诉累。

  作者: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玉俊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