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龙:关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2018-07-25 11:21:00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农村父母离乡进城打工人数的增多,加之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限制,进城务工人员在福利待遇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很多农民工在进城的同时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农村,并托付他人(多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代为照看,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在缺少父母关爱、有效监护和教育等情况下,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到犯罪侵害的现象不断增多,已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现将安徽省来安县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所办理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到犯罪侵害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本院办理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及受犯罪侵害案件的情况 

  2013年以来至今(截止今年五月份),我院公诉部门共办理案件305件400人,其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件14人,分别占3.6%、3.5%,多为故意伤害案件、盗窃案件、强奸案件,其中附条件不起诉4件4人,分别占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6.4%、28.6%,除1起案件移送市院外其余案件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犯罪侵害案件11件26人,占总案件数的3.6%,多为猥亵儿童案件(4件)、强奸案件(5件),分别占案件数的36.3%、45.4%。

    二、本院办理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及受犯罪侵害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犯罪低龄化加剧。例如本院公诉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时年仅15岁;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犯罪时年仅14岁。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严重阻碍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这一现状令人十分担忧。

  (二)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占多数(57.1%),这其中还有部分未成年人未念完初中就辍学。留守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观念差,而且多为法盲;加之农村地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普法意识不够,文化程度较低的的留守未成年人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意识单纯。大部分留守未成年人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本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张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中,几名犯罪嫌疑人仅为了帮同学出气,竟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盗窃财物多是为了贪图享受,弥补他们的物质需要。他们采取的作案方式往往比较简单,如小偷小摸,临时起意的犯罪多,智能性的犯罪如诈骗犯罪较少出现。例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盗窃一案,其因与家人发生矛盾进而离家出走,后因身上所带钱款花光,就开始入户盗窃,所盗钱款多用于其上网消费,钱花完后继续盗窃,犯罪随机性较大。

  (四)侵财型案件居多。由于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增大,农村经济条件上相对落后,在外打工的父母亲通常无法满足留守未成年人的物质需求。面对物质上的诱惑,留守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往往是通过小偷小摸的行为一步步走向盗窃等犯罪的深渊而无法自拔。

  (五)激情犯罪占重要比例。留守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的缺位而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辨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理因素极不稳定这一特殊的生长发育期,一时兴起,便实施犯罪行为。

  (六)性侵案件比例较大。在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性侵案件占绝大多数,多为威胁儿童、强奸案件,而被害人年龄偏小,多数为小学生,犯罪性质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及受犯罪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方面:

  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实际监护责任往往落到家里老年人或亲友身上,而他们往往因农活多、精力不够等原因,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代沟”及情感隔阂等因素又导致对留守儿童的约束偏弱,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较少。

  而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活泼好动,易受周围环境及同龄人影响,缺乏正确是非观念引导,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加之老年监护人或亲友监护不力,防范意识差,对未成年人不进行自我保护教育或性教育,导致大部分留守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特别是未成年女孩,缺乏对性知识最起码的了解和认识,往往成为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对象。

  (二)学校方面:

  一是现阶段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教学任务重、应试观念强等弊端,导致老师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关心不够,留守未成年人易产生自卑心理。

  二是由于父母出外务工,学校、老师与家长的沟通较少,导致老师和监护人不能及时掌握未成年人不良心理动向和行为习惯,而一旦出现问题,学校又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措施和方法,很难为之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教育。所以,常常在教管无效后,干脆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甚至推向社会了之。

  三是学校不注重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少或流于形式,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大部分留守未成年人不懂法,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留守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受到不法侵害的机率就要大得多。

  (三)社会方面:

  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暴利,在电子网络游戏、书刊、光碟中渗入庸俗、暴力、色情等内容,对缺少亲情关爱、性格孤僻、苦闷无聊的留守未成年人具有相当的腐蚀性和诱惑力,他们极易受其不良影响,实施与其年龄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严重影响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的留守儿未成年人讲江湖义气、哥们感情,拉帮结派、不讲法律、不守公德,动辄打架滋事,导致留守未成年人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四、应对上述严峻形势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工作机制

  关爱留守未成年人工作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建议建立以相关政府部门为主、其他社会组织、学校等积极共同参与的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全年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完善政府、学校、社区、家庭、邻里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实施有效的司法预防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弟在工作地接受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使农民工子弟在其父母工作地真正享有同当地儿童同等的受教育权益。对已有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落实,不要纸上写的“同等”,实际操作中人为地制造各种障碍。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然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留守未成年人问题的出现使得这些法律的滞后性非常明显,对留守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立法需先行。同时公检法等司法行政部门要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扰学校、学生的案件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遵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三)完善学校教育,培养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要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管理,必须纠正重智育、轻德育和注重思想教育、淡化法制教育的错误思想,要从素质教育的高度出发,明确教育目标、提高教师素质、调整课程设置、建立法治环境、突出法制教育实效。在学校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心理、法制等方面的指导教育,并具体落实到实处。

  (四)优化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各部门必须下大力气从小事抓起,严肃治理不断恶化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破坏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人和事;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围绕关爱留守未成年人成长的主题,一方面宣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另一方面用积极、健康、阳光的题材武装青少年一代的头脑,引导他们正确辨别是非,引导他们积极向上生活、学习和做人。

  (五)发挥好农村居委会和基层公安机关的作用

  建议在农村建立社区教育和监护系统,由基层党组织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系统。这有利于保护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提高其综合素质,培育其形成健康人格。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承担起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环境的责任。同时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作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

  (六)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上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担负着神圣的使命。建议检察机关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到“专人专责”;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检察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严格把关,宽严相济,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刑罚的威慑力和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坚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

  (作者:安徽省来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