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未成年人再犯罪率正逐年递增,有效遏制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要从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内因和外因上综合治理,才能切断其犯罪根源,完善我国的心理矫正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 重新犯罪 分析 心理矫正
一、开展未成年重新犯罪调查的重要性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作为一个拥有约近4亿未成年人的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兴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低龄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较快,初犯率较高,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团伙案件增加,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而且,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涌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如果不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力度,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引发更多的重新犯罪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止及遏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一直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最近笔者带着这社会和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深入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拟就所在辖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通过走访及对本县公、检、法三部门受理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案件的档案资料来看,三年来我县的2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有31名,数量占未成年人再犯罪人总数的18%,年龄最小的16岁,农村籍的占总数的57%,犯罪种类有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敲诈、聚众斗殴,判处刑罚绝大多数为缓刑。其中,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8名。据我县法院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县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共29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占18人,占适用缓刑人员总数的62%。判缓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1人,两次都是盗窃罪。据此统计,上半年,我县的缓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为5.56%。调查资料显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从时间上来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再犯罪现象比较明显,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6年以下的占总数的67.5%,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二是从犯罪类型来看,初次犯罪种类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重新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所判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三是从犯罪现象来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较多,动机也不同于初次犯罪时为泄私愤、冲动及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等动机多样的特点,而是比较单一,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从以上资料来看,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在缓刑期内容易发生重新犯罪,并且随着年龄、身体的增长,犯罪的情节也趋于严重。
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原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环境、文化生活、经济发展、家庭环境及法制道德教育等各方面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经综合分析,我县未成年人再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后被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他们是受到国家刑法惩罚的罪犯。同时,他们也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情绪容易波动、自控能力弱的花季青少年。因此,在他们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是共性特点之一,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一些主观恶习深的未成年犯罪人,不以犯法为耻,“判刑前受气挨打,判刑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之中。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能体会到受到刑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资本,持强凌弱,善恶不分,其主观恶性根治很难,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部分未成年人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犯罪了不用坐牢不用受苦,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使其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同时,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后有一种被“破罐破摔”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二)“二次污染”“群体感染”现象严重
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道路后有的因罪行重、造成的危害大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判处严厉刑罚,在关押期间,他们和各种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同居一室,由于心智等发育尚不健全极易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期间如果疏于管教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待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一遇适当的犯罪土壤,极易重新犯罪。因此给未成年的犯罪人创造一个优良的改造环境,是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可或切的一条途径。
(三)心理矫正、思想改造缺失
调查中反映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教育,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由于种种原因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没有发挥有效预防作用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案件中,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一般都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家庭是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极为重要的环节,而成年人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基本形成定势,如果没有外界帮助,家长往往很难自行发现教育方式的缺点。家长得知孩子犯罪后在失望和焦急心情的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使其再次触犯法律。
(五)防止教育、监管流于形式,“谁都管但管不深”,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管理之下,公检法司、团委、妇联、教育等多个部门都开展了与职能相关的工作,各管一段,延伸帮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更好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但是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分段进行或者工作程序中顺带进行的,不是长效之策。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基本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套路方式,教育方式枯燥生硬,应当避免只停留于形式而缺乏实质内容的教育活动,勇于尝试、大胆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和具体内容。
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工作的几点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高”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地颁布,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和司法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本着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联动起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其一个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同时铲除不良场所、不良文化的影响,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环节。
(一)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工作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这方面的工作仅靠公检法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笔者通过走访认为心理辅导是目前对杜绝未成年人再犯罪最有用的方法。从马加爵案件就可以看出心理疏导、思想沟通的重要性,马加爵有心理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及时得到组织或个人的帮助、治疗。心理辅导、思想引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的最有用的方法之一。心理矫治、思想改造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在实践中,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多次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犯罪的未成年人虽然在心理上有缺陷,但他们仍然具有同龄人共性的心理特点。例如:会有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恕谅解、不受歧视等等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们要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和风细雨的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分辨善恶,理解和信任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树立正确的“三观”,重塑人生。当然,要系统、规范开展矫治心理、改造思想的工作,笔者认为,急需要对矫正工作者开展专门的培训,需要配备心理辅导的专业人才和明确专门机构,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未成年犯罪人社区服务
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 ,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从实际出发,借鉴、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通过多种渠道、多项措施,使之得到落实和完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岁,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致或较为接近。但是,惩罚本身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立足于对犯罪者的改造和挽救。在未成年犯罪人置身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按照规定参加力所能及的、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并接受相关组织的监督考核。未成年犯罪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有利于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早日回归社会。
(三)正确进行家庭教育,改善问题家庭、加强家庭监管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因此作为长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起一个正直、守法的形象。其次要端正家庭教育观、充分发挥家庭的教养功能,纠正片面粗暴的陈旧观念,做到既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又注重精神需求,既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又关心孩子的人格健全的培养。家庭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反映,及时纠正孩子不良习惯、行为和思想,防范于未然。另外还应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四)加强文化知识学习,开展职业技术培训,鼓励自谋职业或者推荐就业,完成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软着陆”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立法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预防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不受歧视。从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来看,少年犯主要来自于闲散未成年人。据调查资料显示,在未成年人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他们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盲、小学和初中水平的占了97%。因此,必须促使未成年犯罪人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劳动部门对有就业愿望的未成年犯罪人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让他们多学习掌握一些劳动技能,鼓励自谋职业,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
(五)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着力加强司法预防工作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有的法院还将该制度引入民事审判领域,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对未成年犯实行人性化审判和帮教管理,确保未成年犯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具体落实。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审判时,一律适用从轻、减轻判处原则;坚持一律不公开审理原则,充公保障未成年罪犯的隐私权;对未聘请辩护人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应指定专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多年来,尽管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和完善,各地之间在具体做法上亦有差异和冲突。因此在立法上应有进一步的突破,真正建立一种特殊的宽容、保护、救济制度,拓宽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生存之路,从根本上阻隔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