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以其便捷、快速、广泛的传播特性逐渐成为新媒体时代最重要的传播平台之一。截至2012年12月,仅新浪微博一家注册用户数量就已达5.03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建设,增强信息发布、在线交流、咨询问答等功能,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通过设立微博与网民互动,发布信息,收集舆情,回应社会关注,微博成为一种全新的民众与检察机关的互动渠道,对于推动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运用微博这一新兴网络平台为检察工作服务,本人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明确微博功能定位,搭建沟通平台。微博,即微博客(Micro 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检察微博如今虽在全国范围内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受传统社会管理观念与传统媒体传播方式的影响,多数检察机关在开办微博的过程中,多注重宣传自身工作,所发信息也多为单位工作动态类内容,这些信息的价值含量并不高,很难吸引广大网友的关注,造成微博关注、转发数量较低,“粉丝”很少,未能真正发挥出微博应有的作用。在微博这一平台上,检察机关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参与者,检察机关应转变宣传思路,通过在微博中广泛关注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和参与讨论,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热情,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其中。同时,检察微博应大胆开拓创新,不必刻意追求内容与语言的包装,减少书面化、官方化的用语,尽量采用通俗、平实、幽默、亲切的语言,增强倾听意识,打造一个贴近百姓生活的个性化平台,使检察微博真正成为老百姓和检察机关沟通的场所。
二、官方个人微博共建设,互相促进发展。微博作为公共交往和信息交流平台,其核心价值在于交互性,即微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对话场所。虽然很多网民希望通过微博这一新媒体与检察机关平等地进行沟通,但个人在面对机构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种不贴近感。对此,可以在建立检察机关官方微博的同时,以检察长或检察干警个人名义开办微博,通过这些个人身份的微博与网民形成个人与个人的沟通,消除个人与机构间沟通的不亲切感,并通过检察官个人微博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引导网民对官方微博的关注。在此基础上,要做好干警个人微博的规范管理工作,个人微博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能对未明确性质的社会焦点事件进行个人表态,对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要保持政治敏感性。
三、提高危机处理能力,积极应对挑战。由于微博的覆盖面广、互动性极强的特性,一些大众关注的涉检事件可能借助于微博迅速传播,成为社会热点,对检察机关形成极大的社会压力。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检察队伍的危机公关教育,不断提高自身回应问题和处理问题能力,增强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的回应力。面对涉检舆情,检察机关应借助微博平台,进行舆论跟踪,尤其是关注公众、媒体及“大V”们的言论,深入了解复杂的社会心理和矛盾,及时发现危机苗头,并在第一时间发出官方声音,消除炒作和谣传的空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网上形成较为强大的支持检察官、理解检察工作的舆论力量。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网络人才。检察微博与检察官网的不同点之一即为沟通的网络化,这实际是对开放环境下检察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沟通能力的新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要建立一支相当数量的网络检察队伍,培养出一批高素质、懂网络技术、熟悉网络文化特点的检察官队伍。他们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检察理论与实践工作水平,而且能有效地利用检察微博开展工作,及时回应民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同时,要加强设备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配齐电脑、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支撑设备,为微博的顺利开办提供硬件支撑。
五、完善组织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设立专门的微博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日常运营管理人员,确保管理到位,责任到人;二是制定检察微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微博信息发布的权限和范围,内容涵盖微博的发布内容、检查反馈、互动回复、发布流程、审批程序、工作时限等内容,促进微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确保微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邀请网络舆情专家、学者对微博发布、规划建设、沟通技巧和网络语言等多项能力进行全面培训;四是严格保密制度,检察微博不同于个人微博,其保密要求十分严格,发布微博者要认真学习相关保密知识,严防发生泄密事件;五是建立值班备勤制度,检察微博要由专人值守,保证第一时间掌控各类信息,对急难险重信息及时处置;六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综合考评粉丝数、微博数、影响力、知名度等数据,制定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微博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粉丝的满意度。
(作者系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