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清师:论基层检察院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018-07-25 11:11:00  来源:正义网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使命重大、责无旁贷。本文站在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角度,就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浅谈几点意见,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法治中国”提出的由来及演变

  自古以来,关于治理国家的方式,主要有人治、法治、德治等几种形式。中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治理国家的方式上长期实行“人治”,即实行“家天下”、“乾纲独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治理模式,“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央政府及皇帝高度集权。即使提出“德治”、“以法治国”等思想,也是出于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在中国,“人治”、“权大于法”、“青天”等思想观念,在群众中有很大的市场。故学术界普遍认为,“法治”源于西方,中国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实践探索中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推动了民主法制建设。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04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等重要论述。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同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五个方面深入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中国,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中央总结改革开放35年来法治实践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党中央提出的一个新的法治建设目标。它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于一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综合版”和“升级版”。“法治中国”的提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有力见证,标志着我国成为法治国家已从宏观的愿景型概念化作具体的操作性方案。法治中国凝聚了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核心资源、群众智慧和基本共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内在支撑。

  二、法治中国的内涵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来说,法治中国主要包括以下内涵: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法治中国,意味着法律在国家一切活动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最重要的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个人事务,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80%以上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执行,公职人员中80%以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这两个‘80%’都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将大大加快。近几年来,多头执法、“钓鱼”执法、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乃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乱象,一直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群众迫切希望通过改革破解乱象,让行政执法权归位。整合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然而,受现行体制机制的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的干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同罪不同罚”、“同命不同价”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去地方化,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改革的应有之义。

  (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多年来,司法机关权力运行机制行政化色彩越来越浓,导致案件处理权责不一致,缺乏效率,违背了司法的客观规律。通过本轮司法改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制将得以建立,各级人民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将有制度保障,案件办理的主体和责任将得到明确,有助于法官和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负责,有助于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最近几年,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冤家错案的产生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原因,也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错案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最大。实践表明,冤假错案在形式上虽有不同,但本质上是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忽视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重口供轻证据必然会走上逼供讯的邪路,重口供轻证据裁判也必然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渊薮。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冤假错案。

  三、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不管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都使命重大、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检察机关在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引导公民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

  基层检察院是全国检察体制中最低的一级,数量多,约占全国检察院总数的80%;办理案件数量多,约占全国检察机关的80%;与基层群众距离近,接触的矛盾和热点问题多,“接地气”。因此,基层检察院(以笔者所在的鲁山县检察院为例)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融入地方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廉洁政治、公平正义的期待,创造平安、廉洁、公平的社会法治环境,推动“法治鲁山”建设,实现县域、区域法治化,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一)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地方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鲁山县院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推进法治鲁山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2013年以来共批准逮捕355人,提起公诉612人。在批捕、起诉工作中,严把案件质量关,重证据、重程序、重效果,主动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实现批捕、起诉准确率100%。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邻里纠纷、亲属争执、朋友口角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减少了社会对抗,共对64名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逮捕决定,对3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为促进法治鲁山建设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惩治发生在民生民利领域里的职务犯罪为重点,查处了一大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案件查处,指导和帮助全县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强化法治意识, 逐步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违法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真正形成“用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良好氛围。2013年以来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2件21人,渎职侵权案件20件2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40余万元。同时,树立“预防职务犯罪也是生产力”的司法理念,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以行业预防、系统预防、重点预防为主线,加强预防网络建设,在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上取得新成效。2013年以来,共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25次,在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预防“节日病”教育活动。与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提供查询服务553次,有效遏制了贿赂犯罪,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开展侦查、审判、民事行政监督,为促进法治鲁山建设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协同、监督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司法,维护法律公正和权威,确保法律的要求切实转化为人们的行动,不断增强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法治建设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9人,撤案1件1人。向同级法院依法提出刑事抗诉案件4件4人,受理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民事案件6件,提起民事抗诉1件,提出再审民事检察建议1件,应邀见证法院执行民事案件2起。依法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问题28人次。办理一起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案件,服刑人员王某依法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2人,纠正了一批行政违法行为。

  (四)充分发挥控告申诉职能, 畅通申诉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针对基层检察院与群众距离近、接触多、矛盾问题多、“信访不信法”的特点,鲁山县院在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检察官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利用庙会开展法制宣传,促使行政司法等管理主体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法律程序依法处理社会矛盾,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努力使整个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机制和氛围。鲁山县院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下访巡访和联合接访等制度,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按照“诉、访分离”原则,把涉检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救助工作,共办理被害人及家属救助案件9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176件219人次,妥善处理上级批转信件14件15人,未发生一起涉检赴省、进京上访案件,继续保持了“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荣誉称号。

  四、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的坚强领导,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鲁山县院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干警永葆对党忠诚、听党指挥的政治本色。坚持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报告,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的有关案、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如2011年,我院在办理“天价过路费”一案时,及时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赢得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从而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科学定位公诉角色,扭转了当时检察机关起诉不当的不利局面。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和生命线,也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坚持走群众路线,就是要强化为民意识,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效果取信于民。建立和谐检民关系,结合鲁山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走访活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紧紧依靠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完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

  (三)打造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队伍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都要靠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来完成。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围绕“规范执法全员化、全员执法规范化”要求,创建“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场所、执法信息化、执法监督”五位一体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模式,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二是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结合岗位和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推进干警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干警拒腐防变能力,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编辑:贾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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