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明:侦诉一体化提升办案力度
2018-06-26 10:57:00  来源:正义网

   多年来,泰来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充分发挥自身对证据审查、运用的优势,应本院侦查部门邀请提前介入自侦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强化自侦部门在立案之初研判案件诉讼过程中,特别在法庭审理中所需证据意识,极早固定、收集证据,防患未然。对于疑难、复杂及新型案件,刑检部门潜心研究,及时提供关于定性方面的意见及依据,并与自侦部门共同针对各个诉讼环节进行说理,争得共识,最终实现该院侦查、起诉的案件,得到法院百分之百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的良好效果,该院2007年至2015年在市院组织的工作评价中,7年获得优秀档次,反贪工作反贪工作每年完成办案数量大,超过工作任务的50%,而且一案多人共同犯罪案件量大,占办案总数的80%,反贪工作评价一直位居全市反贪系统先进行列;反渎工作2007年位居全省反渎系统第4名。归纳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善于钻研,探索好新型犯罪案件的查处 

  立法及司法解释往往具有条文的局限性及解释的滞后性,随着时代变革,立法年代的历史背景时过境迁,但为了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来丰富解决现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即便如此,也难免让司法工作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件束手无策,有的甚至只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放弃了一些案件的查处。

  针对新型案件,泰来县院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在遵循刑法关于相关罪名基本法理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刑法中相关罪名的内涵,使刑法在新时期更好发挥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如该院2013年办理的高辉挪用公款案,高辉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客户经理,多次采取经自己手贷出款后到期无法偿还,高辉通过民间借贷将到期的贷款偿还,再通过顶名贷款偿还先期的民间借贷,2005年起至2012年止,通过此方式贷出人民币4,320,000元,其中4,200,000元无法归还。办案中,在定性上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二种则认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骗取贷款罪。经过公诉部门、反贪部门的深入研究,最后,确信高辉的行为应属挪用公款的行为。理由主要是,作为金融部门工作人员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这种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要件,故高辉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便高辉辩解冒名贷款是为了偿还其他人的贷款,但这并不影响金融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贷款挪为自用或给他人使用。通过市、县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了高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采纳了泰来县院起诉认定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成为齐齐哈尔市所辖地区该类案件定性的范例。又如该院2014年办理的唐海、张志国等人骗取种植业保险以贪污定罪的系列案件。唐海系泰来县和平镇干部,2010年至2013年包扶该镇同合村,2010年在唐海的主张下成立了惠民合作社,唐海为实际负责人。唐海采取虚增投保面积等方式骗得保险金73万余元。关于唐海的行为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唐海做为投保人,以虚增投保面积骗取保险金,应以保险诈骗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唐海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认定。该院针对唐海案定性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最终形成共识,即唐海的行为应以贪污定性。主要理由一是种植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保险,每亩保费15元中有国家财政补贴12元,且投保的阳光保险公司系国有保险公司,故唐海的行为侵害对象是国有财产;二是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向县政府申请种植业保险指标,县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向省财政厅申请指标,财政厅以文件的形式将种植业保险指标落实给阳光保险公司;三是唐海属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010年开始,阳光保险公司将种植业保险委托给合作社办理,向合作社颁发了保险代理证,并通过协议规定了职责和义务,唐海作为该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管理种植业保险业务,负责宣传、承保、验标、勘查、测产、理赔等工作,同时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代办费。综上,唐海系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便利,骗取国有财产,应认定贪污。以上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均按泰来县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进行了判处,取得良好效果。

    二、适时介入,完成好侦查与公诉环节的对接 

  自侦部门注重各类证据的收集上,其证据期望值往往偏重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能否立得了案。而公诉部门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链条,其证据的期望值重在所取证据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出庭举证风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瑕疵而导致公诉人出庭举证失败的被动局面。泰来县院在侦诉一体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偿试,特别是遇有上级院交办案件时需倾全院之力时,公诉部门更是责无旁待,以提前介入,从宏观引导侦查取证的角度促使其了解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标准,从而加强侦查部门取证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与此同时,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时,为了促使侦查人员自觉树立侦查为公诉服务,为指控服务的意识,强化其证据意识,公诉部门主动邀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到庭旁听,通过侦查人员亲历庭审,使他们直观的了解控辩双方如何围绕证据举证、质证,法庭如何审查、判断、采信证据,进一步增强侦查人员取证是为了实现控诉目标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侦诉理念、证据意识和协作意识。如前面列举的该院未曾遇到过的新型案件,在侦查之初自侦部门便听取公诉部门对案件性质的意见,从而确定侦查思路及侦查取证中应注重的问题。

    三、跟进办案,实现好诉讼各环节的说理 

  由于少数案件类型较为特殊,在提请上级院决定逮捕时,该院自侦部门会同公诉部门共同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定性及相关问题进行说理,得到了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认同,为案件顺畅诉讼垫定了扎实基础。再有,当各类新型案件诉至法院后,避免不了对案件定性的意见不统一,公诉部门除正常按程序提起公诉外,将对案件性质研究所依据的法理,参考的案例等,及时与法院办案人交流、说理,以求取得共识,使合议庭对公诉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采信。

  该院自侦部门与刑检部门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形成指控犯罪合力,使得自侦案件办案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还将不断归纳、总结经验,沿着侦诉一体化理念锐意前行,再创佳绩。

  (作者系黑龙江泰来县检察院检察长王孝明  副检察长张军)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