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构想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精简、整合检察内设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是顺应司法改革和实现检察创新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结合对检察实务的理解与领悟,以肇州县检察院为基点,谈一下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路及构想。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现状分析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是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组织机构,也是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的内部保证,如何科学合理设置,关乎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全局,以此分析一下内设机构的现状。一是机构数量过多,人员分配不合理,以肇州县检察院为例,有内设机构14个,编制54名,实有人员46人,每个部门平均不到3人,多数为2人,甚至还有1人科室,机构多人员少,人员配置过于分散,业务部门尤其是办案一线人员过少,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二是机构级别规格不统一,肇州县检察院有14个内设机构,仅5个机构为正科配置,其余是副科。三是在职能配置上交叉重叠,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权是同一属性的,所侦办案件都是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只因罪名不同或监督对象不同将侦查权力分割,难以形成合力。同时,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监所检察、侦查监督、公诉等多个部门行使,造成权力归属不明确。四是机构设置不科学,行政化色彩过浓,行政部门与业务部门定位不准确,造成部分具有法律职务的人员在从事行政工作,有悖于司法责任制改革。
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原则司法体制改革为检察工作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人员分类改革也在同步进行,然而作为辅以推进和承载的内设机构改革还没有实时跟进,亟需基层检察院予以关注,因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职权明确、司法责任突出原则。坚持“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检察事务和检察业务”等相分离的原则,不断优化司法职能,减少检察职能配置和运行中行政化弊端,让司法性在职能运行中得到充分体现。构建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认真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主办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让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二是坚持科学合理、人员精干高效原则。以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量设置岗位数量,以岗位的工作量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对职能重叠的内设机构进行合并,对人员臃肿的内设机构统一精简,并充实到一线工作岗位上,彻底解决职能交叉、官多兵少、实力内耗等问题。三是坚持名称标准、级别规格统一原则。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内设机构设置要坚持依法设置,防止随意性。四是坚持稳定过渡、统筹协调发展原则。内设机构改革要以稳定现实的检察工作和管理活动为前提,确保将机构、人员顺利过渡到新的部门和岗位。
三、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思路构想本着“充实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合并职能重叠部门”的原则,按照“侦防一体化、诉讼监督一体化、检务保障一体化”的思路,构想将原有14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设立“四科一局”,即,刑事检察科、审判监督科、刑事执行监督科、检察综合科、职务犯罪侦查局。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案件管理中心合并为刑事检察科,负责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诉讼,推行谁批捕、谁主诉的办案机制,减轻集中受案的压力,加快办案速度;将公诉科抗诉职能并入民事行政检察科,设立审判监督科,负责刑事诉讼监督、刑事申诉监督、刑事再审监督等工作,或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进行民事、行政监督;将监所检察科改为刑事执行监督科,负责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刑罚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将纪检组、办公室、政工科、调研室合并为检察综合科,负责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档案管理、财务装备、后勤保障、法律政策研究、文秘统计等工作;将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队合并为职务犯罪侦查局,控告申诉检察科并入,有利于对举报线索的协调、递转、快捷处理,减少流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统归一个部门管辖,有利于线索的深查细挖,形成反腐合力,提高侦破职务犯罪成功率,职务犯罪预防科并入,便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法警队则提供警务上的保障。
通过“四科一局”模式的内设机构改革,可以减少内设机构数量,实现检察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对业务部门办案的力量倾注和充实。可以整合业务部门职能权责,界定明晰业务部门岗位人员分工,避免内设机构职能交叉,提增检察工作质效。可以削减检察管理层级,取消中层领导,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程,避免检察行政化色彩,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
作者系: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