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推进,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任务。“两高三部”继2015年9月16日联合出合《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后,前不久,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于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基于此,探讨在检察环节如何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对于推动形成新型检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环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基础,理论的高度决定了思想的高度、行动的力度。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同样要先解决认识问题、思想问题,尤其是要在理论上获得强有力的支撑。
一是源于宪法中人权保障根本原则的要求。宪法本身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先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这一重要宪法原则加以吸收规定,并以其为指导,对许多具体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其中,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是其重要内容。因此,检察环节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是贯彻宪法根本原则的要求。
二是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的体现。过去,我们对于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原则更多强调的是公权力之间,即认为这一诉讼原则主要调整的是履行侦、诉、审职能的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其实,在司法朝着更加文明、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辩护职能作用的发挥,是诉讼的重要一环。而且,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仅仅是公权力之间,更重要的是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因此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也必然包括了代表辩护的律师一方的参与。
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与律师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伸和价值观,肩负共间的历史使命,在本质上和基本要求上是一致的。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大进程中,检察官和律师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必须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发挥好各自的职责作用。
四是法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任务。在诉讼活动中,要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要始终坚持把司法公正作为价值追求,秉持客观义务,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是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并且相比其他外部监督来说,因其直接参与到诉讼中,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辩解,从而更好地提高司法办案质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出新要求
《意见》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从诉讼原则、司法实践等方面增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认识。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律师在诉公中的重要地位。《意见》提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从而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的证据裁判原则,需要从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各环节细化程序法治的要求。从诉讼结构上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以侦诉为代表的控方与以律师为代表的辩方将进一步走向控辩平等,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得以强化。
二是诉权保护原则的重中凸显律师权利保障的作用。《意见》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重申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这些既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了条件,又能够更加有力地约束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公权力机关,促使其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落实好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庭审实质化进一步彰显了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职能。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意况》提出“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多实查明在法庭”“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等等,庭审实质化必然需要强化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辩护权。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检察实践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完美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就需要我们在检察实践中创造性地加以落实。
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武汉市院高度重视检务公开工作,特别是将案件信息公开列入市院和各基层院考评,定期对案件程序性信息和法律文书及时依法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我院严格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着力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服务保障执业权利工作要求,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案件管理中心一站式服务,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做到即到即阅;确系不能当日安排的,开通QQ在线、电话和来院预约等多个渠道,确保三日以内安排阅卷。
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我院建立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律师阅卷室,由案件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律师阅卷,配备专用电脑、高速刻录、扫描设备,实行电子化阅卷。
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我院对于自行立案侦查案件,根据律师提出的会见要求,经审查符合会见条件的,均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我院主动邀请律师参加不批准速捕、不起诉等案件的公开审查,以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审查速捕、审查起诉时,都必须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制作笔录形成书面意见。同时,积极推动庭前会议制度的落实,探索证据开示制度,注意听取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
加强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每年都组织召开律师座谈会,并定期走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听取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意见建议;联合辖区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公诉人和律师的对抗赛和业务培训,联合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开展研讨;建立律师参加检察机关信访案件联合接待和化解工作,促进律师与检察人员之间的优势互补。
总之,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广大检察人员要和律师一道,努力打造经得起法律和实践考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司法公正共担责任、共尽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