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对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有的认为为官不易,于是为官不为,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事越多犯错误越多;有的认为没白吃没白拿没白占,一心为了工作,即使出了事也与自己无关,甚至认为好心办错事。一些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既使犯罪也鲜有悔罪心理,反而理直气壮,振振有词。同时渎职侵权职
务犯罪不同程度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处理轻刑化等诸多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所在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就新形势下化解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困境提出一点思考。
一、 工作现状
1、客观制约。首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查一般发生比较隐蔽,找到有价值的线索难,除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暴露于公众的眼皮下面。人民群众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痛恨入骨,但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认识却很多有偏差,殊不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其实也是一种腐败行为,甚至造成的后果比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何况很多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交错在一起,既有渎职侵权、也有贪污贿赂。调查取证难。其次,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往往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很多是一些有职有权的领导,各级部门和领导捂盖子的现象严重,对查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人为设置阻力,即使查处了,有的各级部门和领导也千方百计干扰和影响案件的处理,案件撤案率、不起诉率、轻刑化很高。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模糊性。再次,渎职侵权犯罪一般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但这些后果很多规定比较笼统,不明确,具有模糊性,导致立案和处理上的困难。再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为办案增加了难度。
2、自身不足。从供到证和从证到供,是一种侦查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反渎干警虽然办案热情高,但一部分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改变,一旦口供得不到突破,案件就很难办下去。另外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如侦查一体化建设,各级检察机关统一调配,交叉办案机制还有待加强。还有由于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不但需熟练掌握许多涉及相关部门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反渎干警的业务素质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一些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要求,导致侦查工作取证难,成案率偏低。一些反渎干警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对有些渎职侵权案件不想查、不愿查、不敢查。行政机关执法信息一般没有公开,基层检察院也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案源信息渠道窄,甚至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也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导致线索来源枯竭。有的基层检察院对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不够重视,认为风险大、阻力大、投鼠忌器、畏手畏脚,没有像抓反贪污贿赂犯罪一样理直气壮、力度大、财力、物力、人力倾斜。
3、认识误区。首先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误区,有权任性,随意性大,渎职侵权现象普遍。但由于认识等诸方面原因,“案源匮乏,线索枯竭”成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一般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捡案子”,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无米下锅”的情况成为基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常态。其次法律传统的因素,人们痛恨贪官,但对“庸官”“昏官”则能够容忍,反贪污贿赂已深入人心,而反渎职侵权则还有待形成社会共识。有些案件如项目资金领域,损失的多是国家的利益,而对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有益,认为大河里的水流到小河里,不以为然,就可能从小集体的角度对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干扰。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了解非常有限,不好举报,行政执法部门也难以把握是否移送的标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一般存在着大量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比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往往容易被容忍。有些发生在行为人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是在履行职责,是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积极善意的行为,往往容易被谅解和同情。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损害的一般都是公共利益,如果没有直接触及到私人利益,一般就不会被人们关注,常常容易被忽视。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查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干扰阻挠办案,甚至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
二、存在的原因
1、类罪本身的特点。首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是本行业的行家理手,渎职犯罪也呈现其自身的特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有一部分没有明确意义上的被害人,案件当事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其次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往往责任分散,主要责任人不好把握,责任认定难,导致谁来承担犯罪后果不好确定,罪与非罪,犯罪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争论,很难界定;就是已经查处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检察、法院二家的意见也不一定统一,导致很多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最后不了了之,最后被判无罪,或者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还有渎职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较一般人熟悉,所谡隔行职隔山,外行人很难发现。涉案人员本身也一般拥有一定的职权,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法律、司法解释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查处犯罪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来承担,而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而公诉列举的证据来一般来自于侦查部门的取证,因此侦查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获取确实、充分的证据,其承受的压力是相当巨大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其主体和机关都是特殊的,如果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话,那侦查取证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尤其对一些销毁证据的情况,导致主要的、关键的证据不能到位,造成了案件查处上的被动。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线索发现难,一些罪名更是属于生僻领域,专业人员弄懂尚需一定的难度,何况一般人,甚至连查处渎职犯罪的检察官也不一定把握得准。刑法修改后把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主体严格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出现交叉,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还是决策失误难以定性处理。渎职侵权犯罪很多是结果犯,但部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界定较为模糊或不清晰,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是一果多因,责任分散,给确定犯罪嫌疑人带来难道,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3、检察机关自身方面。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还没有完全和行之有效地建立起来,如何有效地排除干扰,增强合力,集中优势兵力,将案件真正拿下来还有待更加努力。收集证据的意识、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一般是结果犯,结果发生以后再去寻找引发结果的原因,再锁定犯罪嫌疑人,作为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干警,要熟悉掌握国家机关负有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等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基本规律、易发环节,从中找到案件突破的途径。主动寻找线索的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线索收集机制,等线索、等交办是常态,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办案成本高,一些干警也对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认识不足,认为意义不大,甚至怕得罪人。
4、社会认识方面。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往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然而整个社会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认知度还普遍不高,甚至存偏差,外部执法环境不好,对其危害性还往往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是工作失误,有的认为是好心办错事。有很多部门的领导甚至对查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十分冷淡,认为查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会打击干部敢想敢干的积极性。由于宣传不够和习惯思维,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更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不知举报,也不会举报,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很难获得有价值的举报线索。
三、对策思考
1、苦练内功,提高办案能力。虽然受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是主动能动性永远都很重要。要下大力气提高反渎干警的素质,能力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要加强学习,加大培训,分析典型案例,剖析典型案件,从中找到类似案件的一般特点和总体规律,提高干警突破办案的能力。要着力提高熟练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侦查相当一部分是一项有果寻因的工作,其特点决定了要想将案件办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要熟练掌握相关机关和部门容易多发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环节,下大力气加以学习,对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了然于胸。不仅要从制度上强行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减少阻力,形成合力,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也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强线索移送,加强案件在各个环节的联系和沟通,使案件质量得以保障,解决无案等案,有案难办的现象。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信访、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有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加强联络,掌握情况。同时关注新闻媒体,从中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有时阻力重重,查办案件应擅打太极拳,讲求方式和策略,巧妙地克服、化解各种阻力和困难。同时借助地方党委、上给检察机关、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借力打力,排除干扰,巧妙地查办案件。并且加强科技建设,科技强检,大力提高反渎侵权职务犯罪侦查科技水平和手段,提高侦查取证的能力。
2、加大调研,明确法律标准。建议修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有关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上各种不明确、模糊的情形加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明确量刑标准,缩小适用缓刑的自由裁量空间,解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进一步用好量刑建议权和抗诉权。
3、提高认识,营造执法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扩大社会影响,争取重视支持,改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受理侦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必须从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抓住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宣传工作不放松。进一步深化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理论研究工作,科学阐述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紧密关系。通过深化理论研究,宣传和昭示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保障。进一步加大向各级党委、人大专题报告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主动争取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将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协作配合,加大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和公信力,使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巩固扩大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争取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为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营造优良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结语: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往往后果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引发、激化了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认真总结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现状、查找原因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促进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胡志泽(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王林华(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