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捕诉合一”改革要求,近日,我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办理刑事案件报告和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意见共五条,详细规定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案件重大事实有所增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有争议等七种情形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报告;对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有争议、须办理二次退查等七种情形须层报检察长;对提请逮捕书、审查逮捕意见书、起诉书等六种文书,案件承办人须按意见要求及时报送备案。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捕诉合一”改革要求,近日,我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办理刑事案件报告和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意见共五条,详细规定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案件重大事实有所增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有争议等七种情形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报告;对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有争议、须办理二次退查等七种情形须层报检察长;对提请逮捕书、审查逮捕意见书、起诉书等六种文书,案件承办人须按意见要求及时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