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基本要求,是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务公开高度关注,对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成为亟待探讨的重大课题。河南省陕县检察院自2010年以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务公开的新思路,较好地推动了执法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受到了上级肯定和群众欢迎,也为深入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务公开工作奠定了有益的实践基础。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理解和定位
(一)深化检务公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在我国,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的行使。实行检务公开,主动把检察权放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主动向社会告知检察工作内容、工作情况、重大事项等,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同时,在检务公开中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法治中国的建设。
(二)深化检务公开是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为民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核心要求,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根基所在和力量源泉。检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当前,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和监督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越来越迫切。深化检务公开,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完善公开内容、丰富公开载体、规范公开形式是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打造阳光检务的重要举措。同时,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检务公开随时倾听和收集人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
(三)深化检务公开是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执法不严、不规范和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强烈,对执法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检察工作就如同置身于透明的玻璃房中,社会透视眼无处不在,仅靠内部监督来完善检察权的运行制约显然是不够的,必须注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外部监督来促进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实行检务公开,就是把检察权的行使置于外部监督之下,置于阳光地带,加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暗箱操作,促进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深化检务公开是提升执法公信力有效途径
首先,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社会公众对其了解较少,不甚熟悉,不了解不熟悉就谈不到信任的问题。其次,信息化时代,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波及面广、互动交融性强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传播无序、管理难度大等弊端。执法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极易被夸张或歪曲,不及时公开会引起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无端猜想,引发负面舆情。这些都将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检察工作必须要公开,以公开促公信。实践也证明,检察工作越公开、越透明,人民群众就越能全面深入了解检察工作,越能增强对检察机关的认同感和信任度,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越高。
二、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陕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务公开的新思路,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以“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为手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检务公开,较好的推动了执法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受到了上级肯定和群众欢迎。
(一)建章立制,明确重点,确保检务公开有序开展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办公室、案管、宣传及各业务部门在检务公开中职责范围、工作重点、公开时限和公开方式等,统一了全院干警对检务公开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了各部门进一步实践检务公开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规定在依法公开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重大活动等内容的基础上,将公开范围扩大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不适宜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办理的程序性信息,包括受理时间、案件性质、强制措施、承办部门、诉讼节点等,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把社会典型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作为检务公开的重点,对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处理结果向社会全面公开,同时注重对典型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进行剖析,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对策及建议,增强检务公开社会效果。
(二)拓宽渠道、及时更新,打造信息化检务公开平台
一是以两微一网为引擎,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在本院门户网站开设检务公开专栏,公开检察职能,通报重大案件,提供案件信息查询及法律咨询;开通微博、微信,即时发布检察信息,宣传法律知识,听取群众意见,至目前通过两微平台发布检察动态324余条,关注粉丝达48306人,受到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
二是以案件查询为重点,提升检务公开效应。在一楼大厅设置案件信息查询触摸屏,查询人只要轻点屏幕,就可以获知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案件承办人等相关受理信息以及案件进程。本院LED电子显示屏及门户网站同步设置“案件办理公告栏”,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和滚动播放在办案件的相关流程信息,既拓宽了当事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获知案件信息的渠道,又方便了社会公众的查询与监督。
三是以实时更新为手段,确保检务公开同步。要求各部门指定熟悉检察业务和保密规定的专人为检务公开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及案件公开的提取和报送工作。信息联络员每天根据案件受理及进展情况,提取待公开信息,按照保密规定严格过滤、汇总整理并分门别类录入计算机终端,经保密部门审核后,由案管、宣传等部门及时对外公布和更新,确保了检务公开全面同步。
(三)营造氛围、延伸服务,强化检务公开社会效果
一是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五进入”等形式,深入机关、企业、乡村、学校、社区,宣传检务公开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周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手册公布检务公开内容;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适时予以报道;认真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
二是创新载体,强化公开效果。充分利用建立在看守所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通过组织机关单位实地参观、在押人员现身说法、现场提问咨询等形式,使社会各界更直接、更深入地了解检察职能。在县域主干道的公交车站广告位,投放检务公开平面广告,为公众营造阳光检察、感廉倡廉的良好视角环境。依托乡镇检察室,受理举报申诉,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深入农村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强化检务公开效果。
三是延伸服务,突出便民利民。在本院官方微信、微博、门户网站公布联系方式及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及律师接待的工作人员姓名,接受电话预约。专设律师阅卷室,配备高速扫描仪和阅卷专用电脑,对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通过高速扫描仪将纸质卷宗扫描成电子卷宗上传至电脑,方便律师查阅、截图、复制和打印。开通信息查询推送服务,对于通过身份审查的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及时以短信或微信的形式告知其相关案件的流转信息,更加快速、便捷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解除其往返奔波之累,赢得当事人及律师的普遍赞誉。
三、信息化条件下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与启示
1、检务公开亟待转变思想,提高认识
在检务公开工作中,一些人还存在抵触心理、不想公开、不愿公开等思想,这不利于检务公开工作的推进。在信息传播快捷、波及面广、交融互动性强的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检务公开已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思想,主动推动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思想,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积极适应在开放、透明的环境中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注重将检务公开落到实处,将检务公开与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结合起来,克服犹抱琵琶半遮面思想,避免为公开而公开的形式主义,防止因检务公开的形式化和表面化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要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学会并善于运用新媒体、新媒介深化检务公开。
2、检务公开须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
检务公开不应忽视也不能掩盖检察工作的保密性,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网络发达、传播媒介众多、社会互联度高,越是公开,越要注意保密,公开程度越高,风险防范、应急机制越要健全。要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广度、深度进行风险评估,对公开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要进行充分论证、风险研判。对网络媒体等高度开放平台上的涉检信息要高度重视、实时监控,一旦发生负面舆情,要能立刻启动舆情应对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完善内部审批责任制,将公开的内容予以责任分解,并划分层级,明确部门责任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防止因权责不清造成公开的风险。
3、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务公开应更加注重互动性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已不满足于了解熟悉检察工作,更要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检察工作提建议,提想法。如果检察机关对这些建议和想法视而不见、不予回复,不仅伤害公众参与检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且使检务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推送检察信息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与公民的互动。随着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见高度开放的网络因其触角广泛、传播快速、聚合力大、互动性强将成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因此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对依托网络设立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检务公开平台,面对社会公众的意见、问题、诉求时,不害怕、不逃避,有自信、有底气,及时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防止冻结网站、冻结微博的出现。
(作者系河南省陕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