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韶迅:全力打击虚假诉讼 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2018-07-04 15:38:00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南乐县检察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积极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不断创新监督渠道,通过常态监督和重点谋划,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创新工作模式,不断推陈出新、聚焦聚力,有力推进了民行检察工作水平。2014年以来,南乐县院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作为重点工作谋划,形成了民行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近两年来,我院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8件,其中向上级院提请抗诉5件,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移交职务犯罪及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25人,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9件,9名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理,为国家和被侵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10余万元。

  一、统筹布局,构建共识,形成监督合力

  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性工作,从虚假诉讼监督的范围到监督职责的界定等方面,还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实践差异和理论分歧(给此项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我院党组审时度势、务实创新,积极谋划出了一系列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检察主导、内外联动、协作并行”的一体化办案格局,为开展此项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机制保障。

  (一)达成共识,明确方向。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虚假诉讼监督范围认识分歧、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达成共识。2016年初,先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士召开座谈会,对虚假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内容进行了明确。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公、检、法、司四机关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还确定了今后一时期的监督重点和工作方向。

  (二)内外联动,协作并行。虚假诉讼一般是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使审判机关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涉及的人员一般为普通群众和法院工作人员,呈现涉及人员多、取证困难的特点。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建立了内外协作机制,内部与控申、反渎、反贪、侦监部门协作,群众在申诉、信访案件反映的虚假诉讼线索及时通知民行部门介入;民行部门在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及时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介入调查;对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的行为移交侦查监督部门监督立案。外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协作,对虚假诉讼线索中涉及的犯罪行为、诉讼程序违法行为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他们移交调查。各部门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证据共享的联动机制。

  (三)重点协调,注重线索。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想通过法院程序救济相对困难,当事人、群众甚至律师界对检察机关的虚假诉讼监督的职能了解甚少,使检察机关依申请受理的虚假诉讼线索较少。为此,我院民行部门与可能发现线索的重点部门、重点领域进行对接,先后与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院执行局、县信访局等易接触此类线索的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宣传虚假诉讼监督的相关监督职能和范围,定期搜集案件线索。先后召集全县律师、法律工作者召开虚假诉讼专题座谈会12次,研讨和搜集案件线索。

  二、主动融入,深挖案件线索

  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一般都比较隐蔽,如何发现和甄别案件线索,考量着检察机关的监督智慧。对此,我院围绕重点,创新方法,主动融入,深入挖掘有效线索。

  (一)以案找案,锁定重点。虚假诉讼的发生领域、违法手段等各地不尽相同。南乐县院根据本地发案情况、案件类型比例确定重点领域、重点案件,收集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如该院根据两起信用社系统工作人员伪造担保人签名引发的虚假诉讼案,将信用社系统金融借款纠纷案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对原案的调查核实,承办人发现在2008年至2012年间该系统金融贷款管理较为混乱,曾有多名工作人员因违规发放贷款、冒名贷款被处理,且在系统改制后起诉了大批案件。我院根据这一信息,及时确定将信用社系统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为工作重点,对信用社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核查,截止目前已发现该系统涉嫌虚假诉讼线索24件,已经受理审查17件。

  (二)司法联动,以案带案。虚假诉讼案件通常与行为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相关联,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逃避追究的情况普遍存在,仅靠检察机关运用不具有强制力的调查核实权进行取证,难度极大。为此,我院通过公安、司法执行、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建立案件配合协调机制,将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侦查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侦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及时向民行检察部门反馈,作为检察机关抗诉或再审建议的证据,通过侦查等手段进而发现新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如我院办理的武某虚假诉讼监督案,武某系县信用联社元村分社信贷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张某名义贷款,并伪造担保人郭某、李某等三人签名,从该信用社贷款15万元,用于个人生意,后无力偿还,被该社起诉后法院判决张某等4人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委托鉴定后,将该案建议再审,同时将武某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又发现,武某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名义、伪造担保人签名形式,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240万元,最终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证据,又将其中5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全部被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建议,均予以改判。

  (三)传统领域,甄别发现。分析总结各地办理虚假诉讼的经验,多集中在交通事故损害、保险理赔、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等领域。该院加强对此类领域线索的收集,充分发挥检民联系站、农村基层联络员的作用,加强线索排查。还通过深入社区、农村、乡镇、企业等宣传民行检察职能和虚假诉讼危害,对虚假诉讼易发的保险、银行、房管等部门主动上门了解情况,收集线索。如与市人保财险公司协作,对保险公司监察部门发现的可疑线索进行调查。2015年,通过分析保险公司核查的涉诉案件线索,研判可能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成立虚假诉讼调查核实小组,对多起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2起财产被盗保险理赔案存在虚报损失数额、伪造理赔证据进行诉讼的情况,通过调查取证,将该案建议法院再审后得到改判。该案的成功办理,成为保险公司防范虚假理赔的典型案列,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三、找准焦点,突破案中疑云

  虚假诉讼案件中,利益受侵害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获取相关证据。该院针对案件疑点,积极审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职能,采取必要的查询、调取、复印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及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查明事实、固定证据。

  (一)围绕审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审查。虚假诉讼的产生或多或少与审判人员的工作过失,甚至违法行为相关联。该院首先从阅卷审查入手,重点对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出庭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陈述答辩权利是否受到恶意限制、送达是否符合法等进行审查,提取监督证据。如他们办理的案件中有8起案件,人民法院送达存在重大瑕疵。有些当事人搬出户籍地后,人民法院通过一般性询问就能送达本人,却不予查找,直接进行公告送达,致使当事人无法应诉,被判决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围绕程序瑕疵进行调查,最终认定法院送达行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二)围绕关键证据及时委托鉴定。虚假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是重要手段。围绕这一情况,该院与几家司法鉴定机构达成联系,对发现的关键证据进行事前预审查,预先让鉴定人员对证据是否伪造作出预判,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注重延伸,增强监督效果

  虚假诉讼往往与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联。为了深化办案效果,我院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注重延伸监督触角、延展办案思路,运用检察监督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着重打击各种犯罪行为。在虚假诉讼监督中,我院着力发现虚假诉讼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深入挖掘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行为,不让一个犯罪行为逃避制裁。对于案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民行部门与侦查部门密切配合,双向互动,配合调查,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通过移交犯罪线索被反贪、反渎部门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5人。如(加时间)在对付某与某医院医疗赔偿纠纷虚假诉讼案调查中,发现付某住院前的治疗“医生”刘某不具备医师资格而长期从事医疗行业的情况,经深入了解又发现监管机关曾对其多次行政处罚,其违法情况仍在持续。针对这一情况民行部门办案人员认为刘某已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监管机关县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遂将该案件线索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刘某及调查出其他非法行医人员共15人立案侦查,县卫生监督所张某等2人被反渎部门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立案侦查。

  二是促进规范司法行为。我院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一方面及时将虚假诉讼情况向法院通报,通过再审建议、抗诉让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方面对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通过检察建议、移交违法违纪线索,纠正审判人员在办案中的不当行为,使3名审判人员受到纪律处理,法院的办案程序、制度规范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此外,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或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建议司法局对违规人员进行通报、处理,优化了法律服务行业的执法环境。

  三是强化社会责任监督。我院通过监督发现,一些虚假诉讼案件还存在相关人员和单位存在存在违规、违纪、监管漏洞,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造成监管漏洞等行为。为防止虚假诉讼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该院在监督案件的同时,通过检察建议、移交违法违纪线索、支持起诉等方式,规范社会监管、监督秩序,效果明显。如针对信用社系统出现的系列虚假诉讼、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案显现出的监管漏洞,有关单位监督不力的情况,向县信用联社提出改进工作、堵塞漏洞、健全机制的检察建议,向县银监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行监督核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信用社系统进行全面整改,规范了信贷行为,堵塞了漏洞,有效防范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针对丁某签订养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系列案,发现大量獭兔未经检疫的情况,向畜牧局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该局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对全县养殖业进行了集中执法,大大促进了该县的养殖安全和食品安全

  四是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院坚持以案说法、抗息并举,在大胆监督的同时,做好息诉稳定工作。通过释法析理、引导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引导群众依法解决问题,定纷止争,化解矛盾,防止信访事件发生。如丁某与郭某等人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系列案,丁某伪造合同的行为被查处后,引发了其他与丁某签订养殖回收合同的38养殖户联名信访,要求法院改判。检察机关得知该情况后,一面迅速调查核实证据,将该虚假诉讼案提请抗诉,一面深入其他养殖户家中了解情况,引导他们上诉、申诉,用法律渠道救济权利,并协调县司法局为他们委托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诉讼,使多数养殖户都走向了诉讼途径,化解了该信访事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系: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