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对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发挥发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当前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试图对如何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探索出新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立案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项内容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00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统一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后,明确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三项职责”;2013年6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首次将侦查监督的职能定位为三项基本职能,既审查逮捕职责、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不再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体两翼”中的一翼,而是摆在了与审查逮捕同等重要的位置。可见,检察机关必须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才能助力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
二、立案监督工作现状
从当前的执法现状看,刑事立案监督力度和效果尚未达到制度设计应有的价值目标,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缺乏来源,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信息有限,立案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地位,形成了两个监督盲区。1、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检察机关自我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二是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提出的。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有被害人提出,检察机关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但对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线索则难度较大。根据有关规定,立案监督的职权赋予审查逮捕部门,而该部门自己无侦查权,只有对材料的审查权,对公安方面的发案、立案并不全面掌握。公安机关如果对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掌握,导致立案监督的渠道太窄,失去了监督的可操作性,形成了立案监督的第一个盲区。2、在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为应付立案监督而立案,却不投入力量进行侦查,消极怠工,将案件挂着不办。而检察机关无法督促其侦查,不可避免的形成了第二个盲区,造成监督案件立而不决,失去了监督应有的效果。
三、立案监督工作对策
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刑事政策,立案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三项基本职能之一,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大大完善了检察监督职能,使检察机关可以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察监督权得到质的提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立案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难题。当前侦查监督又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的交汇点,在司法理念、工作机制、能力素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做好立案监督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只有打破立案监督案件来源困局,拓宽工作渠道,改善监督方式,才能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所突破。为此我们对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情况及流程进行了调研,发现要破解立案监督中“无案源”难题,需建立长期且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工作新机制与新模式,完善侦查监督平台建设,搭建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两个平台建设实现立案监督全覆盖,形成立案监督的立体格局,以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效。
一、设立派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检察室,搭建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设立派驻侦查监督检察室,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一是登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全面掌握公安机关所办案件动态信息,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受案、初查、立案等所有程序均录入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只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即可随时查阅案卷材料,并能同步掌握每个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案件中的违法情形和存在的瑕疵一目了然,有利于发现立案监督线索。从而使立案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二是对已监督立案的案件,派驻检察人员对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跟踪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确保立案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办理,引导侦查取证。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主动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把握的案件,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进行会商,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情况发表意见。对发现的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引导侦查活动。由被动审查案件转为主动引导侦查,既可在办案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又可确保案件质量。
二、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实行异地监督。以上级院为依托,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异地巡查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调度,加强上下联动。由上级院从各基层院各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员额制检察官组成巡查工作组,每三人分为一组,其中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法律监督工作。每组负责对上级院指定的基层公安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被巡查公安机关每年轮换一次。巡查工作组集中时间按季度进行巡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巡查,主要通过查阅案卷发现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或需要提前介入案件等情况,并及时通知当地检察机关办理。巡查制度有效避免了当地检察机关因重监督、轻配合而导致检警关系紧张的局面,同时也解决了检察人员因有畏难情绪而导致重配合、轻监督的现状,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率。
三、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作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目前“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已建成运行,涵盖了辖区内所有拥有执法权的行政单位,全区共二十二个行政执法端口接入平台。但目前平台信息录入只限于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导致行政执法监督只能停留在表面上,尚未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检察机关不能全面掌握各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因些我们建议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专门检察室,将其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端口接入检察室,由专人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移送(或处罚)到立案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起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真正意义上的“两法衔接”,有效监督以罚代刑、该移送不移送和该立不立等现象的发生。同时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促使相关案件线索能够迅速、有效地移送、查处,形成打击合力,共同发挥全面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作者系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