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秋阳:加强审判监督刚性与权威的若干思考
2018-06-26 09:32:00  来源:正义网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把诉讼职能履行好,又把监督职能履行好,这是涉及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根本性问题。因此,针对检察机关履行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实际状况,扎实推进诉讼监督机制改革,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权威,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在今天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下面,笔者结合我院具体司法实践,就如何加强审判监督的刚性与权威谈几点思考。" 

  一、在抗诉环节,注重培育监督意识、把握抗诉重点、细化工作举措,着力提升审判监督抗诉效果

  近三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通过不断强化“敢抗、能抗、抗准”三抗措施,着力培育监督意识、把握抗诉重点、细化工作举措,大幅提升了审判监督抗诉效果。截止目前,我院已累计提请刑事抗诉8件16人,民事抗诉4件,实现了刑事抗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培育抗诉意识,“敢抗”。针对前几年抗诉案件数量少、改判率低的不足,我院公诉部门通过深入反思,认为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把一线办案人员的思想从“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等消极认识中扭转过来,坚决摒弃以往“重协作、轻监督”观念,克服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畏难情绪。其次,注重奖惩考核。主要是对全年抗诉工作任务进行目标分解,通过明确监督职责、落实奖惩制度、阶段通报完成情况等形式,引导办案人员在激励机制中自觉履行监督职能。第三,拓宽研讨交流渠道。通过坚持学习交流,引导办案人员在典型和疑难案例研讨、经验交流、岗位练兵及技能竞赛等活动中不断增强本领,“走出去、迎进来”,积极借鉴兄弟院强化审判监督工作成功经验,全面提升抗诉案件质量,确保每一起抗诉案件都做到“抗的出、抗的准、抗的赢”。

  (二)把握抗诉重点,“能抗”。具体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认为有罪判无罪、数罪判一罪、量刑畸轻畸重、适用缓刑不当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是刑事抗诉的重点和难点。要取得抗诉成功,就必须全面、客观地分析,并审慎找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不当之处,从刑法理论、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上进行有理有据地分析和论证,力求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赢得一审法院的认同。而不是片面强调检察机关意见的正确和人民法院判决的错误。

  比如我院抗诉的贾某某故意伤害(重伤)、聚众斗殴一案。本案是由贾某某与宋某某发生争吵而引发,之后贾某某纠集众人与宋占军等人持械斗殴。本案中贾某某系主犯,且其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故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他参与斗殴的被告人均判处二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却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显而易见,一审法院对于主犯和从犯认定的犯罪事实并不准确,量刑既不均衡,罪刑也不相适应。为此,我院公诉部门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人贾某某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得到张家口市检察院支持,现该案已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三)强化工作措施,“抗准”。把好判决签收关。通过对刑事判决书进行详细登记,确保人民法院判决改变指控事实及罪名的情况,能够及时呈现无误。把准阅卷审查关。通过对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采纳的证据、有无遗漏情节、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对判决有异议时,能够及时准确提出。严把“三级审查”关。对刑事判决书的审查,推行“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分管检察长”三级负责审查。对于认为有争议,存在抗诉可能性的案件,必须召开案件分析会进行讨论。

  通过以上具体工作措施,我院从源头上保证了每个抗诉案件都能“抗准、抗赢”。比如依法抗诉的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逃逸、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案。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公开审理后,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但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的父亲以年老体衰需要儿子照顾为由,多次赴省进京越级上访。为了让李父息诉罢访,县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决撤销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再审判决生效后,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以一审法院启动本案再审程序违法、量刑畸轻、不宜适用缓刑为由,依法提请张家口市检察院抗诉,并得到上级院的支持。最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案原审(再审)判决,发回重审。因该案充分体现了罪刑相应原则,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被评为张家口全市检察系统2015年度“十佳诉讼监督案件”。

  二、在追诉环节,注重练就火眼金睛、深挖漏网之鱼、形成追诉合力,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法律底线

  追诉漏罪漏犯既要耐心,更要智慧。只有牢固树立诉讼监督意识,严格掌握证据标准,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密切协作形成追诉合力,就一定能够提升诉讼监督效果,使触犯法律的人最终得到追究。

  (一)练就追诉漏罪漏犯火眼金睛,必须坚定追诉信念,筑强业务功底。我院公诉部门倡导并提出“不追诉就是失职”的办案理念,要求办案人员理直气壮的追诉,从思想意识上消除不愿追诉漏罪漏犯的懒政思想。

  在此基础上,我院公诉部门着力强化公诉队伍理论功底和业务能力,练就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漏罪漏犯的“火眼金睛”。一方面组织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和最新司法解释等检察业务知识,充实和丰富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断增强追诉工作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将追诉任务完成与否,直接列入年度工作考评,并作为年度考核奖励的依据,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追诉权,有效改变“重办案、轻追诉”的局面。同时,我院公诉部门还将追诉漏罪漏犯工作纳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范围,严格按照高检院下发的案件质量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开展案件质量复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有漏罪漏犯未予追究的情况。

  (二)深挖追诉漏罪漏犯漏网之鱼,必须严把审查关口,做到三个并重。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实效,创新追诉工作机制,以“三个并重”指导追诉漏罪漏犯工作,才确保了这起追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一是坚持现有案情审查和强化追究意识并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始终要把追诉漏罪漏犯作为评判追诉案件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并做到“三个认真审查”。即严格审查卷宗材料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严格审查是否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是否存在遗漏罪行等内容。将审查起诉环节掌握的材料与公安机关收集的材料进行对照,保证每起追诉案件都能经得起证据和历史的检验。二是夯实证据链条和加强讯问技巧并重。这方面,我院办案人员主要针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列明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涉嫌罪名进行认真审查,特别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出发,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全面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注意从讯问对象的表情、语言的细微变化中发现疑点,找准突破口,从而发现有效追诉线索。三是检察环节审查和案件全程追踪并重。一方面狠抓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质量,用制度严把追诉案件证据审查关。规定凡办案人员提出追诉意见的,一律提交科室讨论,进行集体“会诊把脉”。另一方面对重点追诉案件启动提前介入模式。及时指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链条,确保追得准、诉得出、判得了。

  (三)保证追诉漏罪漏犯开花结果,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追诉合力。反映在具体办案中,就是始终坚持“准确、及时、合法、有效”原则,强化沟通协调,形成追诉合力,确保追诉案件质量。

  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发现漏犯线索后,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然后派员提前侦查介入,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开展追诉工作。二是加强与侦监部门的沟通配合。在督促公安机关对漏犯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及时向本院侦监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衔接。为确保追诉效果,我院公诉部门在认真做好庭审准备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消除检法两家的意见分歧,保证检察机关追诉的案犯都能按照指控的罪名做出有罪判决。

  三、在公诉环节,既要注重监督力度,更要监督到位、监督准确,切实提高诉讼监督的成效性和权威性

  (一)依法纠正程序违法、实体错误。在公诉环节,办案人员以往只重视实体程序的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往往把重点放在对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审查上,放松了程序上的一些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也是如此,只把重点放在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上,对发现的违反送达期限或审理程序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认为只要不影响定罪量刑就无关紧要。而且,有的办案人员认为把这样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来有伤和气,甚至有人认为是“老师改错别字”。

  为规范诉讼证据和诉讼程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近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对刑事案件办理的实体和程序提出了严格要求,它标志着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和法院庭审提出了更高的规范性要求。面对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以往诉讼监督的盲区,应着力在完善“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等机制上下功夫,使每一份证据的来源都合法、有效。在审判监督上,除了实体监督外,要重点针对法院审理案件违反送达期限等损害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违法上发现问题,并以口头、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发出纠正意见函或检察建议,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坚持执行这一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这方面,我院要求凡对证据有争议的案件;被判缓刑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案的案件,主管检察长必须列席审委会,并在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后发言阐明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判决意见的观点,对共同维护司法权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注重量刑建议监督。这方面,我院公诉部门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积极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工作的通知》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开展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公诉环节制作好每一份量刑建议书,从源头确保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同时,我院公诉部门还把量刑建议书作为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做到能抗、会抗、善抗、抗准,坚决打破制约抗诉工作的瓶颈。

  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监督是诉讼监督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危害极大,不仅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作为监督者,不能畏首畏尾,要与反贪、反渎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审查案件中发现的或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适时介入,共同把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合力,确保诉讼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总而言之,全面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努力促进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时代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作者系河北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