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华:诈骗犯罪调查分析
2018-06-13 17:40:00  来源:正义网

   诈骗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共设有10种诈骗犯罪类型,除普通诈骗罪外,还有8种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本文以湖北省远安县2014--2016年诈骗犯罪情况为蓝本,尝试总结近年来诈骗犯罪发生的特点和原因,为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诈骗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借鉴。

    一、诈骗犯罪现状特点 

  远安县位于湖北省西部,县域面积1752平方公里,19.5万人。远安历史文化悠久,是黄帝夫人嫘祖的故里和楚文化的发源地。2015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190.1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4.7亿元。

  据统计,远安县2014年-2016年共查获诈骗犯罪15件、犯罪人员45人。从犯罪时间分布上看,2014年1件、2015年4件、2016年10件;从犯罪类型上看,普通诈骗罪7件(其中电信网络诈骗4件)、信用卡诈骗罪6件、合同诈骗罪2件;从涉案人员数量上看,单人犯罪11件,多人犯罪4件;从犯罪人员学历上看,大专、大学学历5人,占11.1%,高中、中专学历15人,占33.3%,小学、初中学历25人,占55.6%;从犯罪前科上看,有犯罪前科的7人,初犯、偶犯38人。综合分析有以下特点:

  1.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三年来,该县诈骗犯罪从最初年发案1件猛增至10件,平均年发案增长2.25倍。信用卡诈骗犯罪集中凸显,2016年发生5件,因恶意透支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3件,因冒用他人信用卡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2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新型诈骗犯罪易发多发,危害更为严重。

  2.聚众团伙犯罪增多。单人犯罪11件,占73%,多人犯罪4件,占27%,其中10人以上犯罪2件。虽然大部分诈骗犯罪还是单人犯罪,但是多人犯罪趋势明显,诈骗犯罪正由传统的“一对一”向“多对一”转变。有的结成比较固定的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管理严格。有的成立公司,身披合法的外衣从事犯罪活动。

  3.犯罪手段更加隐蔽。随着互联网、QQ、微信等社交平台广泛应用,借助便利的交往手段,诈骗方式更加隐蔽、快捷、高效,由面对面直接行骗向网络虚拟化行骗转变。如陈某某利用微信平台,虚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谈男女朋友,骗取微信红包和微信转帐。王某某利用微信平台与被害人网上聊天,谎称为其介绍工作骗取汇款。

  4.涉案金额、受害人数激增。在15起案件中,涉案金额从数千元增加到数百万元,受害人人数从1人增加到几十人以上。如查获的方某某、刘某某等十八人诈骗案,犯罪人员预先设立具有后台操控功能的电子交易平台和伪网站,诱骗他人开户交易并将资金存入被控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通过幕后操控交易数据,造成投资失败假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案是近年来远安县查获的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数最多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近700万元,被害人达76人,遍及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

    二、诈骗犯罪成因分析 

  1.犯罪人员铤而走险。一是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高。诈骗犯罪一般投入成本很少,有的甚至是空手套白狼,但是收获丰富,少则非法获利数千元,多则数百万元。如方某某、刘某某等十八人诈骗案中,有12名犯罪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虽然明知诱骗他人投资非法占有他人钱财是犯罪行为,但是看到其他同事丰厚的工资和资金,也就随波逐流,想趁机捞上一笔再走人,结果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抱着侥幸心理,进而铤而走险。从统计情况看,有犯罪前科的犯罪人员所犯罪行全部都是普通诈骗罪,他们学历偏低,身无长技而又好逸恶劳,不愿意诚实劳动,在服刑后很容易再次犯罪。大多选择流窜作案,在行骗过程中,精心搜寻目标,重点针对老年人和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到被害人报案,犯罪人员早就逃之夭夭,极力逃避法律的惩罚。三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如常某某等3人因资金不足,超过规定限额或者限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对恶意透支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将恶意透支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最终酿成犯罪的苦果。

  2.受害人防范风险意识差。一是轻易将银行卡和手机给别人使用。如赵某某诈骗案,犯罪人员预先在手机上设置通话软件,然后租一辆比较高档的车,冒充台湾人,以手机在内地不能使用,借用受害人手机拨打电话,使受害人确认为需要帮助的台湾人,再拿出外籍银行卡,谎称自己的银行卡在内地不能用,借用受害人银行卡转帐,在受害人查看到帐信息时伺机偷窥银行卡密码,最后取走银行卡中存款逃之夭夭。选择的目标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女孩。二是轻信网络虚拟身份和信息。对微信、QQ等交友平台中的信息不加甄别,从而落入犯罪人员编织的征婚、交友、介绍工作等陷阱之中,等到醒悟被骗时,已经遭受重大损失。三是贪图小利而丧失警惕。如方某某、刘某某等十八人诈骗案,对外招聘雇员并进行培训,指导雇员伪装身份,冒充金融成功人士和投资专家,诱骗被害人在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对部分被害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方法,先让其小赢,放松警惕,加大入金,然后采取一系列手段造成被害人亏损。

  3.技术防范手段还不完善。一是电信、金融行业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把关不严,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内部人员摊派办理银行卡,给诈骗分子以可乖之机。网络线路承包商向通信基础运营商承包网络线路资源后,转租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通过租用多个国际服务器,使诈骗电话改号后的网络信号通过多级服务器流转,再通过租用国际或国内运营商相关设备进入市话网,落地到被害人。二是互联网监管措施不到位。诈骗分子普遍使用高科技手段,盗取、窃取个人身份信息屡屡发生,如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网络改号软件诈骗电话,钓鱼网址窃取受害人身份信息、恶意网址传播手机木马病毒、窃取手机支付密码等。三是责任义务单位保护个人信息措施不到位。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内控不严,导致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疏忽大意出售、泄漏个人信息,衍生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等系列犯罪。个人信息的泄漏造成犯罪分子很容易找准受害人群,提高了诈骗的欺骗性和针对性。

  4.侦防犯罪的难度增加。一是立案难。新型诈骗犯罪不同于其它传统犯罪,违法所得转移快。当报案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登记报案、作询问笔录、立案、报领导审批,制作相关文书到金融机构实施查询、冻结时,犯罪分子已利用这个时间段完成资金转移。二是取证难。犯罪嫌疑人一般使用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或套用未使用本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所用网站以虚假资料登记或租借国外的服务器,使用无线上网技术维护网站,公安机关很难查明有价值的身份和地点信息。诈骗犯罪所使用的电脑和服务器,有的安放在异地或者国外,给查封扣押带来不便。同时,犯罪活动产生的电子数据量十分庞大,并且容易被删除和破坏。三是防治难。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处理后仍然不思悔改,诈骗犯罪存在打而不死或者死灰复燃的现象。

   三、诈骗犯罪防治对策 

  1.突出犯罪预防,强化宣传教育。一是从社会层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诈骗浓厚氛围。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及时播放音像资料,刊载典型案例。组织发动社区、街道、企业、学校、医院在公众聚集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及时宣传,提高防范诈骗犯罪的普及率、知晓率和识辨率。强化银行关口预防,通过视频宣传、纸质宣传、柜面和保安提醒、语言提示、标识警示等多种形式,对广大客户加强教育告诫,特别是转账交易时的及时提醒和劝阻。二是从个人层面,增强防骗意识,提高识别诈骗能力。坚决克服贪图便宜的思想,接到涉及钱款的陌生电话、微信、短信时及时与社区民警联系,定期对手机、电脑等硬件升级安全保护措施,定期杀毒,不点击未知链接,对一些来历不明的派送、红包、返利不点、不拿。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现遭遇诈骗后,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到银行寻救帮助止付资金,尽量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

  2.突出社会治理,强化技术防治。一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强化个人信息保存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大量泄露的,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还可参考国外成功经验,如银行、电信运营商的先行赔付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等。二是加强电话卡、银行卡和转账管理,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杜绝非实名电话卡或者虚拟号段电话卡的网上买卖。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银行系统要严格落实银行卡实名制,杜绝非法他人身份信息注册银行卡的情形。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超过4张”等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到账。三是加强信息技术建设,精准打击高科技诈骗。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司技术优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实时检测伪基站、诈骗电话、钓鱼网站、木马病毒,识别高危人群,分析关联犯罪嫌疑人,反制网络诈骗犯罪。

  3.突出惩治犯罪,强化打击合力。一是加强反诈骗中心建设。自上而下建立反诈骗中心,发挥防治诈骗主体作用,创新合成作战整体作战新机制,构成低成本高效率的全国一体化作战新格局。加强与互联网公司、银行金融企业的合作,探索建立网络犯罪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应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对通过网络非正常转账、提现及资金往来的金融交易数据进行监测并预警。二是加强公检法部门联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化证据意识,公检法三机关统一诈骗犯罪证明标准,及时准确规范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侦捕诉审力量配备,通过设立专案组、重案组等形式,挑选专业人才,组建专业队伍,以案代训、集中培训、视频授课、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培养办理新型诈骗犯罪的业务骨干,着力提高侦查、起诉、审判能力。三是深化专项行动。坚持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等专项行动,保持打击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上下游犯罪打击力度,遏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关联犯罪蔓延。进一步做好紧急止付、追赃返赃等工作,每起案件都要彻查赃款流向,全力追缴犯罪分子转移的赃款赃物,最大限度最大力度挽回人民群众经济损失。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