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讯问能否成为检务公开主项内容辩析
2018-07-25 10:29:00  来源:正义网

   主题词:审查讯问 能否 公开 

  内容提要:在我们当前公开检务工作的时候,案件能否公开审査、建立听证制度研究以进入法律工作和学者讨论的课题。而讯问是检察工作中最能全面展示检察干警工作能力、执法水平、警容风貌的审查环节,如能公开的进行,不用说是自我革命,就造成的社会影响,对检察机关的宣传,要远胜于上街摆摊宣传、电视讲座。就现有条件讲,讯问过程应当成为检务公开的主项內容,而且是可行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捕诉监督部门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从而取得对案件情况的认知信息,掌握和辨别定罪量刑的证据,使诉讼程序得以公正、顺利进行。这一程序能否列为检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呢?目前我从多方面查找和了解, 还未有人提及。 因为所有的侦查 、审查机关部门均认为这一程序应是保密程序。既然是保密程序,就不会有人会去思想、提出应当公开旳想法和建议。然而可以探讨和争论。在当前全省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检务公开的大背景下, 笔者认为讯问过程应成为检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

  一 、 讯问环节公开的理由

  1、检务公开的目的和要求是 :‘此行为’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行为保障,是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和检察人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察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这是陈晓颖副检察长在《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推进力度》中说旳。要公开就应当勇于公开使人容易产生“误会” 的检察业务,讯问环节无疑是对犯罪定罪、建议量刑的“法码”,向社会公开,真可以说检察工作的自我革命。所以审讯也应当公开。

  2、通过上网查阅,比较系统阐述检察业务公开内容的是:专业人士回答“检务十公开”, 是法律规定的早就是让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所了解的内容和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等,而根据陈晓颖副检察长所提的公开內容分别为:法律文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检察权运行方式、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然而就是没有一项是专指讯问应成为检务公开的一项。既然要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检察机关的讯问也是案件审查监督的一部分,那为什么不可以公开进行呢?所以回答是肯定的:应当公开。

  3、在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就是要要求执法人员能够严挌执法,坚绝不允许釆取“刑讯逼供”, 所以在《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审讯”时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既然是为了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到审判环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被监督的角度上讲,为防止我们的干警出现能力低下、粗暴简单、甚至出现法律禁止的行为,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阳光” 下进行讯问,让人民群众和想要了解检察如何执法的社会团体光明正大旳来监督呢?

  4、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关心度是因人而异旳,如果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人、近亲属或利益关系人甚至案件举报人,还有就是代理律师,肯定是关心的。相反,每天为了生活而奔波的大多数人对检察业务的公开与否是不太关心和关注的。而社会上关注检察业务时,多是关心他们的“人” 在“里面” 与执法人员接触的情况以及所受到的待遇如何和检务人员的表现及工作态度,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从检察院维护自身公信力的视角来讲,在讯问“审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人、近亲属、代理律师或利益相关连人员、案件举报人公开是有必要的,是应该的,也是可行的。

  5、其实,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是对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再核实审査。可以说,我们已掌握了其犯罪的充分证据,在讯问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发声,出现零口供,我们也可以对其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而这环节的公开,既可以让旁听观看讯问的人知晓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表现,也可以让他们了解检察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建议是有依据的,亲身体会执法机关对国家刑事政策的执行力度,也可以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在执法、运用法律方面的自信。

  二 、 讯问环节公开的形式方法 我们都知道在大医院作重大手术时,可以通过监控或探头传输到电视屏上,让病人家属在另一个空间看到手术的全过程。在当前,全国所有检察机关都在进行检务公开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而讯问公开就是规范司法行为最具体、又最具典型的执法活动的行为。我们可以庆幸,因为在以前我们进行了讯问要全程录音录像工作的硬件建设。比如办案区建设、看守所讯问场所录像建设等。我们现在要将讯问过程公开,只需将讯问的现场画面传输到监控室或另外一个空间即可。这样要让想要知情的人、关注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人这个空间里看到我们执法的实况,减少或消灭对我们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质疑” 声,何乐而不为呢?

  三 、 讯问与其它公开内容的区别 就目前看,所有检察机关公开的内容概括起来基本分为三大项:一部分是法律、法规,另一部是法律文书,还有一部分属于检察业务的运行方式,诸如检务公开大厅、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等。这些内容基本都是通过字面形成旳文件、或是总结性的决定决议,比如我们一些法律文书、办案纪律和规定,是通过一个公开平台就能实现查询的。而讯问是一个过程,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的一项动态的执法行为,这种行为能成为公开的一项内容或载体,其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旳:

  1 、 真实性、本来我们进行审査讯问就要全程录音录像,将讯问场景置于监控之中。如果不是人为的变动,其真实性是无庸质疑的。这种场景式的检务公开将释放的是震动效应的,完全将检务置于阳光之下,是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的有力探索。就对于关注关切检察工作的人来说,我们有效合法的执法是通过真实场景传达给他们的,使他们从心里认同、相信检察机关的工作,从而提高他们的满意度,增强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增强他们对检察工作的认同度。

  2、时效性、讯问环节的公开,不同于其它公开内容的明显特征就是在时间上的同步。我们在准备进行审查讯问前,通过发通知、发函或发手机短信,约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家人、利益相关人或代理律师以被害人相关连的人及社会关注“该案”的人或团体,来到审查讯问现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同时相应的“监督”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无违法,这在非法证据排除层面,是最有说服力的。3、直观性、讯问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行为,不是静止的,“录像也存在着容易使人产生想象”。而讯问所要展示的一是要展现参于讯问干警旳精神风貌、言谈举止;二是要展示我们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展示我们所说的公平正义是如何通过我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已实现,如吿知的过程等均可以通过现场画面同步传达到亲临现场的每一个人。而讯问后我们还可以对讯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防止或杜绝对审判产生干扰的“质疑”和影响定罚量刑的非法证据进入到审判程序。

  四 、 关于如何实施、保密、安保的问题 讯问环节的公开要比其它公开的内容要复杂些,现在公开的内容一般网上可査,大厅可查,也可制作宣传牌供人们查看。讯问则是一个执法过程的全场景的展现。没有法律依据不可能公开,出于对保密、安保问题的过份强调也不可以公开。然而,从检察机关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这点来讲,这些都不是问题。特别是法律已有规定的对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秘密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肯定是不能公开进行讯问的。 讯问的公开应制定细则和行为规范,参于人需知和安全保卫等文件,必要时还应制定防范预案。因为本文只谈讯问能否成为检察业务公开旳主项内容,故不加以延伸。但最终的观点是:讯问公开可以有。

  (作者系河北省涿鹿县检察院检察长 张建军)

  编辑:贾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