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本文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从司法理念、司法能力、案件管理、内外部监督、以案释法等方面,就基层检察院如何提升案件质量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案件质量 司法实践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被誉为检察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始终坚持把提升案件质量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正义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实现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笔者所在的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自2009年始连续7届获得“案件质量效率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笔者拟结合本院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提升案件质量。
一、提升案件质量,必须注重优化司法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指导实践。要提升案件质量,必须首先解决检察队伍的司法理念问题、办案指导思想问题。
(一)要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实现了人权入宪,将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职责,部门法也都具有人权保障的使命,就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而言,其根本职责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权,使刑法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这是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的基本含义。因为刑法不仅是用来约束公民个人行为的,更为重要的是,刑法还是用来规范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活动的一种法律准则。[①]“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宣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要求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必须履行保障人权的法定义务,要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每一名检察官都应当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办案工作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是宪法和刑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内在要求。
(二)要树立证据为王的理念。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围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来进行的。当前,正在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核心就在于要强化证据意识,强化证据对于认定事实的基础地位——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
(三)要树立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念。检察官不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负有保持中立客观的义务,正如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所言,“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上,与法官同为客观法律准则及实体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毋纵’之外还要‘毋冤’,‘除暴’之外还要‘安良’,并非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攻击被告的狂热分子。”[②]在胜诉心态还功利性存在的客观情况下,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更应当树立客观义务的理念,客观取证、中立审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充分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和有利的证据,才能确保案件正确处理。
二、提升案件质量,必须注重强化司法能力
检察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察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是案件质量的基础。要提升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官仅有良好的主观愿望是不够的,还应具有过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司法能力。通用的司法能力一般包括案件研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③]大田县检察院注重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载体,通过多项举措和多个平台,不断强化干警司法能力,从而有力促进办案质量的稳步提升。
一是以激励机制促进业务理论学习。鼓励干警通过自考、函授、接受远程教育、参加司法考试等方式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对学有所成、学有所长者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提供展示才能舞台。二是以多个平台丰富能力培养方式。通过组织干警参与案件评查、吸收优秀年青干警列席检委会、组织“检察讲坛”、在检察内网设置“检察论坛”等方式,引导干警讨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交流办案经验,提升案件研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通过巡回检察平台、控申接访前台,将干警推向直面群众的一线岗位,锻炼青年干警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群众能力。通过组建以年青干警为主体的信息员、宣传员队伍,加强考核奖惩,调动干警文字写作的积极性,提升学习创新能力。三是以岗位练兵增强技能。按立足岗位、紧贴实战、注重实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练兵制度,实施全员练兵。开展公诉人法庭论辩练兵、自侦部门模拟审讯练兵、刑事监督部门模拟办案练兵、书记员技能练兵、法警技能练兵、综合部门岗位技能练兵等活动,苦练基本技能、精通基本操作,提升办案能力,保障办案质量。
三、提升案件质量,必须注重强化案件管理
提升案件质量,完备且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是最可靠保障,要立足于检察队伍的现状,遵循检察工作的规律,建立一套上下协作、权责明析、操作性强的,并且符合本单位实际、有利于检察工作规范运作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一)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本职能,要在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别设立专、兼职流程监管员,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对案件实行网上流转、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从案件受理到结案直到判决的整个过程实行把关、跟踪、预警、催办和监控,通过巡查统一系统内办案情况、比对统计系统办案数据、查看司法办案场所监控录像等方式开展流程管理,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制度,定期进行通报,把执法规范的“软要求”变成网络运行的“硬制约”。
(二)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按照高检院、省院和市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现评查工作常态化,采取日常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对重点评查案件应在办结后及时进行评查。充分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电子卷宗系统,开展执法办案网上考评,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管理、网上考核评价。同时注重考评结果运用,把考评结果运用与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基层院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考评结果的引导、规范、督促、激励等作用,案件管理部门将把个案评查意见表提供给政工部门,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依据之一,并记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
四、提升检察案件质量,必须注重强化内外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自身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要将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到同等位置上来抓,要想有效提升案件质量,注重强化对办案情况的内外部监督是保障。
(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首先要强调检察机关内部各办案环节的互相制约,建立和坚持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检察环节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的监督机制,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纠错机制。其次要主动接受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均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拟逮捕的均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一审判决均报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第三是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大田县检察院设立了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察事务、检风检纪、案件督察三个督察组,充实了检务督察人员,加强对业务部门办案的监督,尤其是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变更强制措施等六类案件的监督;落实重点案件回访监督制度,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及重要证人进行回访,对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对干警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及上级检察机关决议、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构建人大法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专项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四个层次的监督格局。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及执行人大决议情况反馈;落实定期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征询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坚持定期向人民监督员报送检察工作情况,保障人员监督员知情权;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七种情形”进行监督。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了传统公开方式外,积极适应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 运用“两微一端”进行公开;不仅要进行职能公开,还要大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通过及时公布“在办案件程序性信息、已结案件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等内容,让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及时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从而“倒逼”案件质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广泛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接受民众的监督;通过公开审查逮捕案件、拟作不起诉案件听证会等形式主动接受个案监督,提升案件质量。
五、提升案件质量,必须注重强化以案释法
案件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体现在司法行为规范、办案程序合法、办案结果公正上,还体现在办案效果上,所以要提升检察案件质量,必须统注重强化以案释法。对社会公众而言,其对于具体个案的关切,往往超过普通性的法律制度,而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冲击与影响,也可能胜于一般性的普法教育。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办案效果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为确保以案释法取得实效,大田县检察院采取以下载体。一是依托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坚持利用检察法律文书种类多、用途多、发放面广的优势,在强化文书说理性上下功夫,促使检察法律文书成为释法说理的有效载体。二是建立释法说理会谈机制。在不能以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或需要补充释法说理时,要求案件承办人与案件诉讼参与人进行当面会谈,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有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明,并以答复笔录、工作记录的方式记录在案。三是巧借“互联网+”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应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通过公开案件信息促进以案释法,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发布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对待。四是依托巡回检察工作机制。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以案释法的普法宣传。
同时,该院在说理方式上也更加注重方式方法。一是在说理用语上坚持“贴近群众”。以案释法的对象一般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要尽量使用平民化、生活化、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语言方式,使法律知识与群众身边的人、身边的事紧密结合,力求群众听得懂。二是针对不同案件,选择不同的说理方式,强化说理的针对性。以不捕案件为例,要根据不捕理由进行分类,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要着重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充分论证说理,具体阐明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对于存疑不捕案件,着重分析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等。对于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捕的案件,着重分析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及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