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蕲春县检察院凭借承办“全省检察机关推进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现场会”的东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各项要求,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严格司法和规范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为要求,以检察权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为目标,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形势紧迫感,抢抓机遇,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在新的起点上规范调整、全面提升、创新发展,着力打造“升级版”案件管理工作。
一、升级监督效能,保障检察办案规范严谨
管理监督是案件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责,加强对内监督制约是成立案件管理部门的初衷和目的,让管理监督富有成效是案件管理部门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否依法规范、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关乎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当然也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蕲春县检察院更加重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通过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强化管理监督,狠抓办案规范,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
一是进一步扎实细致地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流程监控是对办案的程序进行全程、动态、实时监控,确保办案程序依法规范。在制度建设上,该院制订了《流程监控实施细则》,但要想做好流程监控工作,还涉及到增强监控人员力量。除了从各办案部门选派人员担任部门流程监控员外,该院案件管理中心还配强专职流程监控员。目前,该院案件管理中心共配备六名人员,负责开展流程监控工作的人员达到四名,占到总人数比例的60%。其中有两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其日常主业就是每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一名分管案件管理部门的副检察长也不定期地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抽选检查,参与流程监控工作。在流程监控工作中,该院将侦监、公诉、自侦案件作为流程监控的重点对象,针对这几类案件办案流程必须经过送案这一节点,紧盯送案审核这一道关口,认真细致地做好送案审查工作,保证监控全覆盖不遗漏。为了提高办案人员对流程规范的重视程度,扭转因流程瑕疵重复发生的问题,该院采取了点名通报制度,对于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瑕疵,案管部门每日记录流程监控日志和问题台账,然后定期将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至相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通报改变以前只是简单笼统概括性地列明问题的方式,换成清单式的通报方式,列明承办人、案件名称、问题项,点名通报到人,谁的问题谁负责纠正,强化责任具体落实到人,落实到个案。2017年1-8月份,该院案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向办案部门发出口头提醒139件次,其中超期预警97件次,提示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41件次,提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件次,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4份,发出流程监控问题通报1份,均得到100%整改回复。通过监督落实,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规范流程操作意识,促进办案人员养成严谨细致的办案习惯,夯实办案流程规范基础。
二是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评查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仅靠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难以完成。该院制订的《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规定,从各个办案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检察官,由案件管理部门组织,集中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各部门抽调的检察官采取交叉评查的方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文件要求来逐项评查所办理的每一件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不是为了评优评先,而是为了发现存在的问题而予以改正。因此,该院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始终以问题为导向,以发现问题为目的,以改正问题为目标,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2017年1-8月,该院案管部门组织案件评查668件,发现99件案件存在375处问题和瑕疵。该院同样采取列明承办人、案件名称、问题项列表的方式向全院发出通报,责任落到个人,做到以评促改,全面提升执法办案质效。目前,该院正在积极参与湖北省检察院组织研发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软件的测试工作,该软件正式投入使用后,该院案管部门将充分利用该软件的便捷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效能。
三是严格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安全规范。该院自侦部门扣押的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一律交由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入库管理,涉案款交至银行专门账户存储,涉案物品存放入案件管理中心内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室,由专人负责保管。案件每进入到下一个司法环节或者判决生效后时,办案人员必须同步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涉案财物作出移送、退还或者上交国库的处理决定。案件管理中心在系统上审查审批手续完备后,办理出库操作。2017年1-8月,该院案管部门共接收登记入库管理8件案件的涉案款92300元、涉案物品21件。涉案财物何时扣押接收、何时登记入库、何时出库作何处理,系统上全程留痕。案管流程监控员定期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控,督促相关人员依法规范操作,有效杜绝了截留、挪用、私存涉案财物情形发生。
二、升级服务水平,打造阳光检察
司法服务是案件管理工作的职责之一,其意义是通过提供司法服务,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检察,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倒逼规范办案,倒逼司法公平公正。2017年来,蕲春县检察院通过律师接待和案件信息公开这两项具体工作,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质量,推进司法办案公开透明,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是更加重视律师接待工作。律师是司法工作的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检察机关要提高自身司法公信力,就不应当对律师参与办案产生抵触情绪或进行阻挠,而应当向律师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主动接受监督。该院案件管理中心专门设置了律师接待岗位,工作时间内随时会有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所有律师来到检察院,不论办理什么事务,统一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接待处理。认真审查核实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该院案管部门会向律师提供所有法律规定的司法服务。律师申请阅卷的,该院会向律师免费提供案卷材料电子光盘带走,或者安排律师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室进行阅卷。目前,该院电子卷宗制作率已达到100%。律师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由案管中心统一接收并于当日转交办案人员,督促办案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律师;律师提出要会见办案检察官的,由案管中心联系检察官安排会见时间,在案管中心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会见……一切接待工作均按照该院制订的《接待律师实施细则》规定有序进行。该院案管部门还向律师提供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的账号和查询密码,绑定律师受委托的案件,并开通了微信平台,方便律师随时上网查询和预约司法服务。2017年1-8月,该院案管部门共接待律师(含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74人次,办理申请事项71项,其中申请阅卷50次,申请会见14次,要求听取意见4次,其他事项3次,办理律师网上预约5件,均依法规范、文明热情、有序高效办理。该院案管部门为律师提供热情细致周到的服务,并尽最大努力帮助其解决相关问题,受到律师界的一致好评。担任蕲春县人大代表的一位律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公开对该院司法服务表达了高度赞赏,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将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放在阳光下“晒”,让群众自由查看和检阅、监督和评判,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司法公平公正。该院认真落实案件信息公开规定和要求,主动转变观念,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要求,依照该院制订的《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随时更新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从办案中产生,办案部门是案件信息的来源,所以案件信息公开的第一步工作是由办案部门来完成的。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前期,许多办案部门认为这项工作是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与己无关,不积极不主动提供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导致该项工作开展得比较缓慢滞后。针对这一情况,该院多次召开专门的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反复强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不仅仅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事,第一步的工作应由办案部门来完成,纠正了办案部门的认识偏差,严格要求各办案部门积极主动开展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基础性工作。对于不按时完成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由案管部门逐案逐人进行点名通报。通过一段时间的跟踪督办和强抓规范落实,各办案部门逐渐形成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习惯,案管部门及时审核并上传案件信息到案件信息公开网,该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比例持续上升。2017年1-8月,该院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39件,公开比例达88%,公开法律文书188份,公开比例达93%,重要案件信息发布44条。另外,还在案件管理大厅放置了印有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检察工作相关网站、检察微博、微信二维码的广告宣传牌,设置了连接外网的触摸屏查询机,供来访的律师和群众自由查阅。以前很多律师和群众不知道有案件信息公开网,在该院案管大厅触摸屏查询机上点击使用后,觉得方便实用,再通过口口相传,案件信息公开网的知晓率不断提高。为了保证网站内容的可读性以及来访人员随时能查看到想查看的信息,该院对网站内容进行实时更新,确保律师和群众查阅方便。
三、升级责任体系建设,促进检察权力规范运行
办案责任制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蕲春县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始终紧紧抓往这个“牛鼻子”,以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为出发点,以“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为关键核心,通过健全基本办案组织、规范办案审批、指挥、指令程序,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一是构建健全的基本办案组织。在案件管理部门的主导下,构建了各办案部门的基本办案组织。该院现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实行的是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制,现共有办案单元14个,侦查监督部门4个,其中公诉部门3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3个,刑事执行检察部门2个,控告申诉检察部门2个。每个独任检察官办案单元均由一名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带领若干名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检察官对办案过程的领导指挥和对案件实体性处理决定负责,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办案,参与调查取证、讯问询问、起草法律文书及提供参考意见等,书记员负责登记录入、文书送达等辅助性事务。
二是严格按照检察官权力清单行使检察决定权。该院先后按照《湖北省基层检察院司法办案权限划分的规定(试行)》(2017年6月前)和《湖北省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2017年6月后)的规定,分别由检察官、检察长(含副检察长,下同)、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案件管理部门多次组织全体检察官学习相关文件规定,并将文件发送给每人一份,办案过程中随时查询对照,严格依照权限规定作出办案决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检察文书流转签发单(原审批表)中,均注明该事项是由检察官决定还是由检察长决定,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将法律文书报送给检察长申请用印,检察长只签署同意用印,不对案件处理作出指示,案件的处理决定由检察官负责;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检察官提出建议意见,将法律文书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作出处理决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原“审批表”更改为“流转签发单”,决定者不再点击“同意”按钮,而是点击“决定”按钮,由审批制变更为决定制,去除了行政审批意味,更加凸显了“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
三是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监督,保证司法责任制稳定有序推进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改变了运行许多年的“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决定”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办案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均有一个不断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蕲春县检察院稳定有序推进和落实,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加强了司法责任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具体操作的培训指导,通过集中培训演示、个别指导解答以及发送司法责任制线上操作标准模板等方式,促使办案检察官不断熟练掌握具体操作要求。案管部门还通过流程监控工作,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文书检索”功能对所有审批表/流转签发单进行逐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司法责任制要求的系统文书操作,或者不符合检察官权力清单规定要求的,及时要求办案人员改正。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推进,该院不断提升落实司法责任制办案系统操作的规范化,案件的处理由谁决定、决定意见是什么,在系统上均能清晰明了地显示,为“谁决定、谁负责”这一司法责任制根本要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管理工作关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与进步,蕲春县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起步早、有特色、富成效,但未来的路还很长,如何在改革中砥砺前行,永葆这支后起之秀的生机与活力,仍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