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地方司法史的时代意义
2018-04-11 12:50:00  来源:正义网

   当人类跨入20世纪的门槛时,中国面临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后来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正不得不穿行于“帝制——民治”的历史三峡的艰难转型中。一系列成文法的颁行相对快速,历来对这一转型时期成文法文本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但根据成文法到底怎么创立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如何审案运行、审案的效果如何、又该怎样评价?新式的地方审判机构与传统衙门真正的差异何在?这类深耕细作的实证研究一直是近现代法研究上的空白。侯欣一教授历20年的精雕细琢,在解读10009卷海量的司法档案、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完成了《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一书。本书深思熟虑,气韵贯通,内涵深厚,细节丰富,是了解近现代中国司法史的必读佳作。其显著的特色主要如下: 

  其一,以知识考古学的精细梳理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初创过程和有效运行的情况。

  西安档案馆保存着也沉睡着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原始档案,这些档案包括综合、诉讼案卷和其他三大类,记载了从1914年到1949年35年间西安地方法院的历史沿革,各种统计数据和审理的大量案件,内容较为丰富和翔实。

  首先,看空间上的精细梳理。撇开时代背景和制度因素不论,西安地方审判机关必须是一个明确的空间存在物。中国传统社会行政兼理司法,衙署即审判场所。但是,欲体现司法独立精神,并向民众准确展现并传达出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就需另择新址。寻寻觅觅,附以修缮和改造,全新的西安地方审判庭建筑主要包括了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办公用房、法庭、评议室、临时羁押室、看守所等。

  其次,看对司法职业群体的精细梳理。对于推事的家庭出身、学历、为人操守、薪俸收入等情况;书记官、录事、执达员、看守所人员等的资格、职责、能力;对西安地方法院及所属看守所各级主管人员和员工甄审、稽核、到职、辞职、异动、俸给、受训、考绩等都叙述得清清楚楚;还展示了院长卸任接任移交清册、年度经费预算支出文书、该院及看守所基建等,深化了人们对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职业群体的具体认知与真切理解。

  再次,看对司法材料的精细运用。全书使用了67幅表图;此外,还原汁原味地记录了民事诉状、民事判决、民事和解书、批词、信函、不起诉书、莅庭证书、声请书、声请上诉函、上诉理由书、法院布告、诉讼案件进行状况公告牌登记办法、刑事案件侦查笔录、庭审调查笔录、辩论笔录、刑事起诉书、律师阅卷申请书、合同、收条、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具结书、县政府训令、撤回通知书、法院拘票等司法文献或规则。由此,西安地方审判机构30余年的运作基本情况被钩稽梳理得极为清晰。

  正是通过这种知识考古学的精细梳理,散落在时光中的碎片化司法信息得以复原,我们甚至能籍此回溯复原出当时的庭审场面;我们也有幸管窥社会转型时代司法的点滴努力与艰难推进、传统与潮流之间的徘徊。

  其二,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展现西安地方法院审理多种类型个案的详细的程序与实态。

  西安地方审判机构在1930年至1940年代每个推事的受案数已相对饱和,民国晚期,西安地方法院推事每月平均受案数已达到四五十件。为避免立案后案件分配在数量和难度上的不均衡,以抓阄办法确定推事的接案。这是案件分配环节的程序公正。在审判过程中,其他体现程序公正的举措还有:落实推事回避制度;诉讼救助制度;为无力聘请律师而又可能被判处重刑的刑事被告人实行法律援助等。这些司法共性的特征,在今天我们推行员额制的改革中,也还是需要认真考量和善加借鉴的。

  本书中,作者着重分析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典型性个案。刑事案件分普通刑事案件和特种刑事案件两大类。普通的主要为妨害秩序、伪证和诬告、杀人、盗窃、伤害、诈骗、抢劫、妨害自由、妨害婚姻及家庭;特种刑事案件系指烟毒、贪污、盗匪、违反税法、妨害兵役、盗卖交通器材等。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债之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三大类。均凡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等;所有权纠纷、地上权纠纷、永佃权纠纷、地役权、抵押权纠纷、质权、佃权、留置权、占有纠纷,以及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遗产等方面,都有受理和裁判。

  即便在受案量如此之多的压力下,刑民案件都有一个案件多次开庭的情形。和我们的现实比较相似的现象有:刑事案件庭审后,当庭宣判的比例并不高;贪污案件的证据搜集与证实较为困难;法官在一次次的庭审熟悉了程序与实体规定后而起的懈怠;判决或执行被当事人投诉和无理缠讼等等,不一而足。历史和法律史是面镜子,历史有时也是当代史,我们在一个个案件中遇到的困境,有时要在时间的长河中消化或改进。

  其三,从功能分析的角度对西安地方审判机构的运行结果进行冷静评价。

  从1914年到1949年,随着时代背景转化和推进,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慢慢体现出来。而且,民国晚期由于参与诉讼人员的增加,审判机构已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审判机构运行结果的优劣是和推事的形象与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推事与传统社会的刑名幕友不同,推事是精英化、专门化人才,对他们有学历、资格、专业技能、素养等方面的要求。其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实习合格后,再次通过考试方可获得资格。推事被期望具备良好的口才、缜密的思维、牢固的程序意识、具有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行为与思维方式理性温和稳妥。如此严格的入门门槛和良好的综合素养,保证了推事具有解决纠纷、维护安宁和推进社会治理的能力。

  西安地方审判机构尽可能化解转型社会中层出不穷的新旧类型的纠纷与冲突,判决常态化,充分运用理性,判案兼顾妥、稳、慎;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决,影响甚至改变了当事人的命运,使人敬畏尊重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向国人传递平等、自由、权利、责任等意识和理念,型塑公民。这些对维护权利和社会治理来说,都是值得肯定的。

  其四,从大历史观对转型时代的司法复杂面相给予多维度的检视。

  该书并不满足于精细的司法档案材料的钩稽、铺陈和展示,而是试图建立起一种通用的、合理可行的分析框架,这种框架对于转型时代诞生在中国各地的地方司法机构的运行、作用、变异等都有很强的解释力。这就需要超越短视和狭隘的法律史观,在一个大的历史时间段和框架下研究地方司法审判机构的创制、有效、变异的多种面相。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司法审判机构,承担的都是协同治理社会的功能,审判是系统化工程,需要各专门人才: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等等。审判活动与社会各方面都有关系,与行政、与立法、与媒体、与民意、特殊年代还与军人干政、军人乱法的冲动有关系,因此,司法必然是复杂的。

  就本书而言,这种复杂表现在地方司法审判机构初创时的艰难与新旧困境上,当时对于引进西方式的司法制度可谓是严格执行,一丝不苟。形式、理念、操作、协调,巨细无遗。但另外一个方面,在利用传统资源上也不遗余力。他们在新型司法体制下完成传统的连接,形成新的法律传统。从而可以看到,继承传统文化,不是在形式上,继承传统的司法文明,并不是保持公堂、胥吏,也不是法官孜孜以求地自行寻找证据,更不是保存传统的家族家长的准司法权。而是保存传统文化的精髓。陈寅恪先生说,在引进外来思想的时候,一是要忠实地引进,二是不忘本民族之本位。忠实的引进非常重要,不能以中国国情为借口而不完整准确引入。这种复杂表现在对新式司法人员素质要求上的严苛和人员配置上的人才缺乏;这种复杂表现在司法机关与各种社会机构的关系上;这种复杂还表现在运行过程的变异及其牵掣或妥协上。

  近代以来的地方新式审判机构是时代仓促的产物,但它们在提供时代正义、辅助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是历史的慰藉。

  (作者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贾旭